被徵收房屋評估報告結果差別大,了解房屋評估相關問題避免吃虧!

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評估是徵收補償中的重要一環,它直接的影響著補償的多少、補償是否合理。房屋的評估價值直接體現在評估報告上,被徵收人可以直接根據評估報告來判斷房屋的價值評估是否合理、補償是否符合標準。今天中師為廣大被拆遷人講解一下房屋拆遷評估的相關問題以幫助大家拿到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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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價值評估時點

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即市縣級發佈徵收決定公告的當日為徵收估價時點。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不動產的地上附著物、商品的儲存數量、租賃權是可以變動的,這就需要有一個計算財產結構的基準日期,此外,財產價格本身也存在變動的可能,貨幣不穩定時尤其如此,這就需要一個財產價值的起算日期。對所評估的房屋統一確定時間,使所評估的被徵收或被拆遷房屋的價格能夠作為判斷評估對象價格的依據,從而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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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評估機構的選擇

評估機構是指依設立並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作為一種專業資質,房地產價格評估需要獲得行政許可後,方可進行相應活動。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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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房屋拆遷評估價格的要素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佔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註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後,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徵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徵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可以同時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的,應當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並對各種評估方法的測算結果進行校核和比較分析後,合理確定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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