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一位行人闖紅燈,司機緊急剎車停住了,但是行人嚇得心臟病發死亡,責任怎麼分?

評論監察大隊大隊長


如果這件事真的在我國現實生活中發生,死者家屬肯定會恬不知恥地要求司機賠償,雖然明明是死者自己要闖紅燈,但死者家屬肯定會死皮賴臉地說畢竟是司機把他嚇死的,所以當然要賠錢。

這種毫無道理的索賠請求已經見怪不怪了,騎摩托車衝進別人院子裝在別人車上而死,家屬提出了索賠請求;去扎別人汽車的輪胎被爆死,家屬提出了索賠請求;半夜三更偷別人電瓶車被電死,家屬也提出了索賠請求……這樣胡攪蠻纏的索賠案例比比皆是,真是讓人哭笑不得。

當然,單從法律上來說的話,法庭是不會支持死者家屬的索賠請求的。因為死者生前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闖紅燈的有關風險應當具備認識能力,對要不要闖紅燈也具有控制能力,因此他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另一方面,司機突然遇到闖紅燈的行人為了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只有採取緊急剎車這一途徑,對此,死者也是心知肚明的。

綜上所述,上述意外的發生完全屬於死者咎由自取,而司機也沒有任何過錯,當然不用對死者承擔任何責任。當然,這一套理論在法庭上無可辯駁,但現實生活中死者家屬肯定會拿不到錢就誓不罷休,畢竟現在家裡死人已經是大多數人賺錢的手段了。


冰焰


本案屬於無接觸型交通事故,司機有沒有責任要看他有沒有其他的違法行為,並且這些行為對行人的心臟病誘發有沒有直接關係。

行人闖紅燈是事故主要原因,司機緊急剎車是正常駕駛行為,如無其他違法行為,司機不應該承擔責任

有人說,因為沒有碰撞行為,所以此事故不屬於交通事故,這個說法是錯誤的。有一種交通事故是叫“無接觸性交通事故”,此事就是屬於這種,因此它也屬於交通事故。

行人是因心臟病死亡的,但心臟病的誘發跟本起事故還是有直接關聯的,其主要原因就是行人自身的闖紅燈行為,而司機緊急剎車是正常的行為,如果沒有其他的違法行為,比如超速、禁止鳴喇叭的地方鳴喇叭等,司機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司機如果有違法行為,且行為對心臟病的誘發有一定的影響,則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應比正常的責任比例降低50%

司機如果當時有超速、鳴喇叭(禁止鳴喇叭路段)等違法行為,超速引發的急剎行為以及聲音的刺激,對引發心臟病有一定的關聯,所以司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我想,一定會有車主不認可,但是這個事情的關聯性是存在的,我們不能否認。

行人闖紅燈是主要原因,因此行人至少是主責以上。另外,行人自身所患的心臟病是導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司機的違法行為只是其中一個誘發因素,所以責任比例不應該按正常事故責任比例分攤,而應該比正常的責任比例降低50%。

綜上,如果司機有違法行為,司機應承擔15%左右的責任。


保道手記


一鍵代償觀點:這種情況下司機是不用負責任的,也不應該承擔任何賠償。

這個假設還是很有代表性的,畢竟,現實中要是真的出現了這種如此巧合的情況,處理起來還是比較麻煩的。所以,咱們就來結合相關法律和現實問題來具體談一下,如果一個有心臟病的行人在闖紅燈時被急剎車的車輛嚇死了,我們該如何通過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行人闖紅燈也算“違章”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行人闖紅燈也屬於違法行為,會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而進行不同的責任劃分。

比如說行人闖紅燈了,但是沒有造成交通事故,那麼會被認定為行政違法行為,會對違法行人進行警告或者50元以下的罰款。

而如果行人闖紅燈並且導致發生了交通事故,那麼就會被認定為民事違法行為,如果涉及到民事賠償的話,那麼就要承擔部分的賠償責任。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顯然這個行人是已經涉嫌違法了,最後一定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司機不存在違規駕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只要不是行人故意碰瓷兒,就算是行人闖紅燈了,然後發生了交通事故,那麼司機也應該承擔70%以上的民事賠償責任。

當然,這種規定還是合理的,畢竟遇到行人違規時,我們作為司機來說,減速慢行,合理避讓是最基本的駕駛素養,這個規定基本上在各個國家也都是差不多的。

但是,我們在這件事中要注意的是,司機已經在自己能夠控制的範圍之內做出了做大限度的避禍措施。換句話來說,行人會突發心臟病是司機無法預料和控制的。

並且,這件事中最關鍵的一點是司機並沒有撞到行人,也就是說,其實並沒有發生交通事故。那麼,談何責任劃分?

要是真的從從法律角度較真兒的話,說難聽一點,現在那個有心臟病的行人已經死亡了,所以,是沒有直接證據可以證明他突發心臟病是由於司機急剎車的原因導致的。 畢竟,大街上的環境那麼複雜,誰知道他是由於什麼原因引發的心臟病。

在如今的法治社會環境下,我們做任何事都要講究證人證據,而不是一味地站在道德制高點,憑藉那種“我弱我有理”的態度胡攪蠻纏。只有大家都知法,守法,懂法,用法,我們的社會才會更加和諧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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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鍵代償


這個不屬於交通事故,司機無責任。

首先,行人闖紅燈,這本身就是違法行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對於其違法行為,其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其次,司機正常行車是合法行為,緊急剎車也是緊急避險行為。駕駛行為完全正確,司機沒有一點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其不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再次,只有發生了交通事故,才能按照《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劃分責任。而在本案中,車輛與行人根本就沒有碰撞,也就是沒有發生交通事故。就不能按照《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劃分責任了。



最後,行人是由其突發心臟病死亡的,這是他本身的疾病造成的。與司機的緊急剎車行為沒有因果關係,但是司機的緊急剎車有可能給其心理造成一定的驚嚇。所以,如果打官司的話,司機多少應當承擔一些補償費。


法重情深


闖紅燈時司機突然剎車,意思好像是闖紅燈者受到驚嚇,突發心臟病死亡,必定死了人,司機是否要擔責吶?

我個人認為,與司機毫無關係!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首先,死者闖紅燈本身就是違反交通規則在先,紅燈綠燈就好比生死標誌一樣,紅燈是死路,禁止通行,他偏偏要闖,正所謂上天有路他不走,地域無門自來投,既然他選擇了紅燈時通行,意味著就認可了任何可能發生的結果,與司機有何關係。別說沒撞到,就是撞到司機也只佔有一定比例責任,並不是全責。

再有,從司機角度考慮,他在對面是綠燈時正常行駛,遇斑馬線肯定是注意行人並減速行駛了,行人突然出現,他不急剎車,難道還撞上去不成,司機的行為完全符合正常操作,沒有違反任何規則,因此不必承擔責任。


另一點,是行人屬自身心臟病突發身亡,可能與驚嚇有關。那我們換個場景想一想,假如在鐵路周圍,火車通過,發出的聲音也很大,因此心臟病突發,那是不是也要找鐵路部門負責呀。甚至我們反過來說,假如司機在因為行人闖紅燈,突然嚇到,心臟病突發死亡,那是不是行人也要承擔責任呀,理論還真應該擔責,但行人會認可承擔嗎?

所以,人們的正常思維往往是因為有人死傷了,就要先去找任何與事件有可能有關係的人和事,然後多少承擔些責任,而忽略自身的所有問題,這實際就是一種病態的思維,也就是這種思維導致和自己無關事沒人愛管,比如老人倒了沒人敢扶、遇到壞人沒人出面制止、甚至連小偷入室都不敢出手製止了,因為都怕擔責呀。


社會需要正義,需要正能量,需要更多愛心,而不是還沒發生什麼事吶,就去找這個責任那個責任,什麼都需要擔責了,誰還敢去匡扶正義或奉獻愛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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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可以導致心臟病發作的因素太多了,誰能證明他就是被嚇死的呢?

剛才看了一則新聞,徐州一位大媽闖紅燈被罰,掏了50元罰款,然後怒懟:“我不差錢,明天還要繼續闖紅燈。”不僅如此,還要教育子孫去做小偷,闖紅燈。真是令人腦洞大開,不知怎麼就扯上做小偷了!

闖紅燈,當然是交通違章,有錯在先,作為成年人,應當能夠預見到危險性,就跟“常在河邊走”一樣,總會掉下河的。

面對這種情況,司機能夠剎車成功,說明過馬路時做到了減速,也做到了注意義務,觀察到了闖紅燈的行人,而且剎車成功,沒有碰到行人。一個司機能夠做到這種程度,難道還有誰能比他做得更好呢?

我們真的不能苛求司機,遇到這種情況,如果不選擇剎車,難不成讓他直接撞過去嗎?

司機無責!要怪只能怪行人不該闖紅燈!交通安全無小事,只有人人把安全這根弦繃緊,才會有和諧社會!


打虎拍蠅


這個行人闖紅燈,夲來就有錯,有心臟病屬於高危人群,更應該注意自身及車輛行駛的安全,所以,是行人的責任,汽車是正常行駛,而且夲身沒有犯錯,汽車看到違章的行人,緊急將車仃住了,採取的措施正常,反應合理,那人本來就有心臟病,那是他命該如此,怪不得別人,叫警察來都沒有用,司機沒有責任l

中國人向來講究寬厚仁慈,善良大度,司機雖然沒有責任,但人是因你車子而嚇死,所以多少有點責任,你補償別人一點,你也算是今天出門早了,背溼,真的,你一定會賠點錢的,不要不舒服,必竟人家死了個人!做點好事送他一程。


秋實18202042318


假設一位行人闖紅燈,司機緊急剎車停住了,但是行人嚇得心臟病發死亡,責任怎麼分?

各位行人需要注意啊,如今闖紅燈可是很危險的,不僅僅有被撞死的可能,還有被嚇死的可能,另外闖紅燈是違法行為,我們的交警同志是可以對你進行處理的。

各位司機朋友需要注意啊,如今過路口可是很危險的,你不要以為綠燈就沒事啊,會有沒有腦子的往裡衝啊,你不僅僅可能把他撞死,還可能把他嚇死,人家找你你賠不賠呢?


這樣的問題很好笑,我的立場是這個行人活該,就看法官怎麼判了!

這個死者死亡原因是什麼呢?

直接原因:他自己有心臟病;間接原因:受到驚嚇。

為啥受到驚嚇呢?是因為他自己闖紅燈引發司機緊急制動。

從這個角度來說司機需不需要擔責就看對這個驚嚇過程是否需要擔責了,個人認為肯定是不需要的,因為司機踩急剎車是因為你違規闖紅燈在先導致的一個應急反應,問題的根源還是在這路人自己身上。


有心臟病的就不要幹這種高風險的事了,不僅僅嚇你自己,萬一把司機嚇死了呢?你賠不賠?


心安理得君


無論是否接觸,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是以當事人在享用“公共路權”的同時,各自所應該承擔的公共安全法律責任和履行公平正義配置公共路權的社會義務來確定的!……心臟病不是“享用路權造成交通事故”的附屬產物,而是路人“生老病死的人權”。所以,只要判斷是誰“主觀故意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誘發了“心臟病”,就能很容易劃定責任了……顯然是路人自己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誘發的人身傷害,路人應該為此承擔法律責任和履行社會義務!……如果機動車屬於正常駕駛,且和當事人無接觸,則司機可以在自願前提下履行適當的“人道義務”。如果有接觸,則因為機動車是處於個性化凌駕於公眾的公共平等享用路權出行權益之上的獨享特權地位,所以應該為此承擔10%左右賠償的相關法律責任。


竹筒夫子的鋼筆


司機全責,賠償百萬不嫌多,並且死者有未成年子女應當扶養到18歲。

首先,在學習駕駛技術的時候,都是有要求人行過道必須減速,而司機並沒有做到,而是選擇臨近斑馬線急踩剎車,最終導致路人死亡。

建議吊銷駕駛人駕駛證,終生禁駕,其畢業的駕校附連帶責任,連常識都不懂,也敢去考試拿駕駛證。

正是因為駕駛人這種缺乏常識,不負責的行為,沒能讓行人閒庭信步的闖紅燈,最終導致不可逆轉的事情,司機負責。

如果人人履行駕校教育的知識,時刻牢記斑馬線要提前減速,我相信這種事情會越來越少。

做人,就是要有自覺性,對於司機這種不作為,將他人生命當兒戲的情況,必須重懲,將犯罪成本提至最高,才能將惡勢力苗頭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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