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其妙成「老賴」之後

莫名其妙成“老賴”之後

辦案檢察官正在討論案情

近日,黃某又一次來到了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檢察院。這次,她帶來了一面印有“秉公執法,為民做主”的錦旗。

“半年前,我還是億元鉅額債務的連帶保證人,是檢察院給了我‘清白’。”說起曾經的遭遇,黃某很激動。

莫名其妙成“老賴”

“這個名字確實不是我籤的,我從來沒在這家銀行辦過業務。如果他們有我簽名時的拍照記錄或者我本人進銀行的視頻截圖,我也就認了。”2016年12月21日,在越城區檢察院,黃某和該院民行部檢察官陳蓉、時任檢察官助理劉曉敏訴說著自己的委屈。

黃某,紹興人,是一家企業的會計。2016年7月29日,黃某計劃和兒子暑期去旅遊,沒想到,在購買機票時被拒,被告知因其有民事案件未執行而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黃某當即前往法院查詢相關案件材料,得知自己捲入了民事訴訟,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經越城區法院先後4次判決,黃某共需向銀行承擔1.09億元的連帶保證債務。

很快,黃某從判決書中找到了案件的關鍵:2013年11月、2014年1月1日,黃某分別“籤具”了《最高額個人擔保聲明書》和《擔保承諾書》,自願為某公司的鉅額債務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此前,黃某丈夫曾在該集團公司下屬子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至2014年4月。

“那些簽字都不是我本人籤的。我老公有段時間當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至於為什麼當,我是不清楚的,後來就變更了。實際控制人不是他,他只是打工的,沒有股份。”黃某表示,認定其負連帶保證責任的主要證據《最高額個人擔保聲明書》和《擔保承諾書》中落款保證人處的簽字和所留指印,均不是她本人的。

在法院駁回再審申請後,她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抗訴

黃某究竟有沒有簽字?承辦檢察官先後向黃某丈夫、其他連帶擔保責任人以及銀行方面確認。黃某丈夫表示,自己也不知道打官司的事,妻子沒有為公司借款進行過擔保:“她沒有簽過字,借錢、擔保的事情她都不知道。”銀行涉案經辦人陳述,當時是通過人工核對身份證原件來確定黃某身份的,並堅稱是其本人簽字,但未提供相應證據。

一邊是夫妻關係,一邊是銀行僱傭關係,雙方都和案件有利害關係,證言證明力比較弱。而客觀中立的第三方鑑定,上億元的標的,司法鑑定費高達百萬元。鑑定需要申請人先行墊付鑑定費用,這超出了黃某的承受能力,她一度想放棄。

眼看著案件陷入困境。陳蓉想到,本案有多位連帶擔保責任人,於是與鑑定機構協商,讓黃某以人均擔保金額作為鑑定標的,將司法鑑定費用降至10萬元以內。

2017年3月3日,越城區檢察院委託鑑定機構對簽名、指紋進行鑑定。當月21日,鑑定意見書出爐,顯示涉案《最高額個人擔保聲明書》《擔保承諾書》中“保證人(簽字處)”簽名並非黃某本人所籤,指印非黃某所留。

5月17日,越城區檢察院向紹興市檢察院提請抗訴。8月3日,紹興市檢察院以涉及黃某部分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系偽造,導致案件審理結果存在錯誤為由,向紹興市中級法院提起抗訴。

鉅額債務包袱終卸下

2018年1月26日,越城區法院對該案再審。黃某也等來了改判的好消息,壓在她身上一年多的鉅額連帶擔保清償責任被解除。而近10萬元的鑑定費,經當庭調解由原審原告承擔。

根據判決結果,黃某的丈夫仍然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黃某是否還要共同承擔呢?“雖然黃某夫婦是夫妻關係,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個家庭共同財產中黃某的部分是受保護的。”陳蓉表示。

據悉,2016年以來,越城區檢察院受理當事人申請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檢察監督案件8件,提請抗訴8件,至今已改判5件。上述案件中凸顯出最高額擔保合同中擔保人非本人簽名、捺印的情形,且以夫妻一方為借款人、另一方為擔保人或夫妻雙方均系擔保人的居多。

“上述案件也反映出金融機構內部管理存在漏洞、工作人員風控意識薄弱、在對企業流動資金借款的人員身份尤其是擔保人身份的核查中把關不嚴等問題,亟須金融監管部門及相關機構引起重視。”陳蓉最後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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