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依法對上訴人楊車龍等21人作出二審判決

8月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訴人楊車龍等21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強迫交易、敲詐勒索、妨礙公務、非法拘禁、容留他人吸毒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楊車龍等19人的上訴,維持原審對其定罪量刑。

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妨害公務罪等判處主犯楊車龍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妨害公務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判處楊梓、楊金龍等20名組織成員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七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至一萬元不等。宣判後,楊車龍等20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省高院依法对上诉人杨车龙等21人作出二审判决

宣判現場。

廣東高院審理查明

湛江市遂溪縣黃略鎮文車村楊車龍自1999年勞改釋放後,利用暴力手段,竄到湛江市赤坎區非法插手和控制行業生意,且採取施予小恩惠和安排工作等方法,將周邊多名無業人員、受過勞動改造和勞動教養人員吸收為“馬仔”。經過多年經營,逐步形成了以楊車龍為組織、領導者,楊梓、楊金龍等人為骨幹成員或積極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下簡稱“楊車龍組織”)。

2006年至案發,楊車龍與不法商人互相勾結和利用,採取“以黑護商、以商養黑”的方法,指揮組織成員進駐湛江市區的十餘家大型酒店和娛樂場所進行看場,充當打手,並索取“保護費”。另外,楊梓等人將其看管的某娛樂場所內的20個包間改裝為“嗨”房,為吸食毒品的客人提供場所和吸毒工具,公開容留客人吸食毒品氯胺酮,牟取暴利。

2007年至2008年間,楊車龍指揮組織成員通過暴力手段,打擊同行競爭對手,控制和壟斷湛江市區至雷州、徐聞的物流運輸線路,強迫他人退出物流經營,謀取非法經濟利益。2013年5月起,楊車龍利用物業公司的名義,承攬湛江市城市行政管理執法局赤坎分局清理違章攤檔業務,變相增加楊車龍組織成員的收入,擴充組織經濟實力,維持組織活動。

此外,楊車龍的親屬及其組織成員藉助楊車龍組織的勢力及惡名,有組織地實施了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強迫交易、暴力抗法、非法拘禁、暴力追債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橫行鄉里,欺壓群眾。該組織犯罪活動共致三人重傷,七人輕傷。

廣東高院認為

楊車龍為獲取鉅額非法經濟利益,糾集多人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實施多起故意傷害、強迫交易、敲詐勒索、妨礙公務、非法拘禁、容留他人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逞強爭霸,危害一方,在湛江市赤坎區、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形成非法勢力,嚴重擾亂當地的經濟、治安、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楊車龍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首要分子,其應當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負責;其他上訴人根據各自在犯罪活動中所起的作用,承擔相應的責任;並依法對犯有數罪的上訴人實行數罪併罰。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楊貝豔參與非法拘禁犯罪證據不足,對其改判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

法條速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官釋法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本罪的客體為社會管理秩序。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它的產生和存在對社會秩序和公眾安全構成極大威脅。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形勢多種多樣,如暴力威脅、殺人、組織賣淫、腐蝕官員等等,使城鄉失去安全,引起社會情況惡化、社會秩序的擾亂。

所謂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指三人以上不特定多數人,以獲取非法的經濟、政治利益為目的,用犯罪手段,按照企業化或幫會等方式組成的犯罪組織。依本條之規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組織。

黑社會性質組織,既不同於黑社會的有組織犯罪,也不同於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集團。它的主要特點為:

一是由三人以上組成,其中有組織者、領導者和積極參加者;

二是組織嚴密,分工明確,形成核心、中心、外圈三個層次;

三是紀律森嚴,違者格殺勿論;

四是通過各種違法犯罪手段,瘋狂地聚斂社會財富,經濟實力雄厚;

五是建立勢力範圍,以獲取非法的政治、經濟利益為目的;

六是向政府和政法機關進行腐蝕和滲透,賄賂黨、政、司法官員,尋找政治靠山,建立保護傘。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所謂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行為人為了實施其違法犯罪的目的,為首發起、糾集和組織有共同目的人,建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所謂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指在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中處於領導地位,對該組織的活動進行策劃指揮、協調的行為。所謂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指自願而積極加入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本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即構成犯罪。同時本罪屬選擇性罪名,只要實施組織、領導、積極參加的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本罪。組織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定組織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定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定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

鏈接:

黑惡勢力是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毒瘤,是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的頑疾,必須堅決依法予以打擊。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精神,我市一定以“零容忍”的態度,嚴厲打擊黑惡勢力違法犯罪、剷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堅決打一場掃黑除惡的人民戰爭。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打擊的10類重點案件:

(一)威脅政治安全特別是制度安全、政權安全以及向政治領域滲透的黑惡勢力;(二)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的黑惡勢力;(三)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一方、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惡勢力;(四)在徵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醫患糾紛等過程中煽動鬧事的黑惡勢力;(五)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礦產資源、漁業捕撈等行業、領域,強攬工程、惡意競標、非法佔地、濫開濫採的黑惡勢力;(六)在商貿集市、批發市場、車站碼頭、旅遊景區等場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收保護費的市霸、行霸等黑惡勢力;(七)操作、經營“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黑惡勢力;(八)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的黑惡勢力;(九)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的黑惡勢力;(十)境外黑社會入境發展滲透以及跨國跨境的黑惡勢力。

歡迎廣大市民群眾積極舉報涉黑涉惡違法犯罪和“村霸”等突出問題。對於舉報線索我們嚴格保密,一經查實將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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