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百科訊,今日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公佈行政處罰信息,民生銀行北京分行及渤海銀行北京分行被處罰。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主要存在以下幾項違規:
1、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部分營業網點櫃檯內或存取款一體機內待支付券中含有殘損券,根據《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警告並處3千元人民幣的罰款;未按照規定核算國庫經收處收納的預算收入,根據《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處以2萬元人民幣的罰款;違反《徵信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處以1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2、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1名相關責任人違反《徵信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處以2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3、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1名相關責任人違反《徵信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處以2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主要存在以下幾項違規:
1、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個別國庫經收業務未通過“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核算,根據《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處以1萬元人民幣的罰款;違反《徵信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處以3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間,渤海銀行北京分行違反《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第2號發佈)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五、六項等有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處以5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2、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1名相關責任人違反《徵信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處以3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3、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1名相關責任人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渤海銀行北京分行違反《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第2號發佈)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五、六項等有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渤海銀行北京分行1名相關責任人處以5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4、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1名相關責任人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渤海銀行北京分行違反《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第2號發佈)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五、六項等有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渤海銀行北京分行1名相關責任人處以5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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