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2018年河南省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调整!

导读

为促进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近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中医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2018年,我省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220元,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均补助标准达每人每年490元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均在2017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此外,为进一步推动分级诊疗制度落实,我省全面调整住院报销起付标准。

重磅!2018年河南省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调整!

(网络图,文图无关)

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

《通知》明确要求,2018年我省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在2017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220元。在个人缴费增多的同时,财政补助标准也同步上调。2018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均补助标准在2017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490元。

对一般县,中央、省、省辖市、县(市、区)级财政分别负担282元、104元、42元、62元,对其中的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省财政再负担42元;对54个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中央、省、省辖市、县(市、区)级财政分别负担356元、104元、12元、18元,对其中的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省财政再负担12元。对济源市,中央、省、市财政分别负担282元、125元、83元。

高校学生可按学制缴纳医保费

如何做好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据了解,在各级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税务机关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的征收工作,实现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工作,及时将参保登记的人员信息推送到同级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或委托相关机构根据参保登记信息组织征收。

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可按学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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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分级诊疗,全面调整住院报销起付标准

为进一步推动分级诊疗制度落实,引导病人合理就医,2018年10月1日起在以下医疗机构入院的参保居民,对其住院起付标准进行如下调整:乡级(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医疗机构)由200元调整为150元;市级三级医院由900元提高到1200元;省级三级医院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省外医疗机构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到其他级别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鼓励和引导参保居民利用中医药服务。参保居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的,其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在同级医疗机构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参保居民使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中医药服务项目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

此外,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支付方式改革按病种、按床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等定额标准)。驻郑省管公立医院执行省直医保目录及有关规定,其他医疗机构执行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医保目录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

贫困人口医保倾斜政策应保尽保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相关意见和文件等规定,立足现有制度,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要全面落实资助困难人员参保政策,确保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确保应保尽保。

要扩大门诊慢性病和门诊重特大疾病病种,将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和门诊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到85%。同时,简化慢性病鉴定程序,实行按月申报、及时鉴定,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及时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抓紧落实大病保险对农村贫困人口“一降一提高”的倾斜政策,继续实施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让惠民政策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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