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細節關係到理賠,卻通常不寫入宣傳中(重疾險篇)

最近有兩件關於保險的好玩的事:

有個朋友骨折住院了,自己有一份保險想試試申請理賠,但是聯繫不上代理人,問我怎麼辦。我拿過保單一看,是一份重疾險,我跟他說骨折不算重疾不賠的。(唉好遺憾,你要買個醫療險就能賠了)

還有個朋友說自己只買了一份意外險,讓我把其他的險種幫忙規劃規劃。我拿過“意外險”保單一看,這分明是一個重大疾病險附加意外險的產品。也許發生重大疾病或疾病身故的時候,都不會想到去申請理賠。(唉,十萬塊的保額就這麼浪費了)

出現這樣的哭笑不得的事,我總結,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1、保險宣傳畫挺清楚的,天真的以為這就是全部的內容。

2、沒人給我講解合同具體的細節。

3、懶癌犯了,不願花時間精力去研究一下合同。

4、保險合同像迷宮,看得頭暈腦脹。

這些細節關係到理賠,卻通常不寫入宣傳中(重疾險篇)

最後的結果就是:按照產品宣傳畫上的內容去了解,剩下的靠自己想象去理解。到理賠的時候才恍然大悟,原來跟我以前想的不一樣!保險太坑了!

這些細節關係到理賠,卻通常不寫入宣傳中(重疾險篇)

宣傳畫篇幅有限,有些重要的細節,無法展現完全,而這些細節與能不能理賠、賠多少錢是緊密相關的。

為了方便大家理解,今天小安就以一個終身重疾險產品的宣傳畫為例,帶大家對照條款解讀。實際上這些細節 往往是目前市場上同類產品的通用規則,您值得去了解。

申明:以本產品舉例,不表示該產品的好壞,也並不是說宣傳畫裡的內容是錯誤的。

主險:終身重大疾病險(含身故賠付責任)

附加險:長期意外傷害保險

這些細節關係到理賠,卻通常不寫入宣傳中(重疾險篇)

這是一款老產品升級後的產品,因此宣傳畫上寫了升級的內容。其中關於輕症的描述,看起來像是 只要不同種類的輕症,每次都能獲得20%基本保額的賠付,真的是這樣嗎?我們看看合同是怎麼說的:

這些細節關係到理賠,卻通常不寫入宣傳中(重疾險篇)

合同上貼心的粗體字顯示了“前後兩種輕症疾病的初次確診日期之間的間隔天數達90日及以上的,我們可以分別給付輕症疾病保險金”。意思是,

需要兩個輕症的確診日期間隔90天。也就是說例如發生交通意外,90天內產生了多個輕症,是隻能賠付1次的。

這些細節關係到理賠,卻通常不寫入宣傳中(重疾險篇)

這個宣傳說的是豁免。什麼是豁免?就是達到豁免條件後,後續的保費不用交了,保障還在。

這一句“可選終身意外更有意外傷殘豁免責任”容易被誤會成意外傷殘後,後續的重疾險和附加意外險的保費都不用交了。真的是這樣嗎?我們看看合同怎麼寫的。

這些細節關係到理賠,卻通常不寫入宣傳中(重疾險篇)

合同說,豁免的是“本附加合同的保險費”,也就是主險合同的保費是不豁免的,實際上保費主要是在主險上,附加的意外險保費是比較少的。

這些細節關係到理賠,卻通常不寫入宣傳中(重疾險篇)

“符合條件”這幾個字很有研究的。符合什麼條件呢?

這些細節關係到理賠,卻通常不寫入宣傳中(重疾險篇)

首先是等待期。疾病要在投保成功後90日以後初次確診才能賠付(意外導致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這些細節關係到理賠,卻通常不寫入宣傳中(重疾險篇)

其次是疾病目錄。所有保障的重疾和輕症的疾病種類以及賠付條件都在合同裡有清單級的說明(所以合同好厚)。不在這個範圍內的、不達到賠付條件的不賠付。

這些細節關係到理賠,卻通常不寫入宣傳中(重疾險篇)

第三是,先發生重大疾病,之後再發生輕症,則輕症不賠付

這些細節關係到理賠,卻通常不寫入宣傳中(重疾險篇)

而且呢,重大疾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有的還有疾病終末期保險金),只給付一項。

除此之外,就診醫院的範圍、賠付條件等都是我們需要關注到的。

說一千道一萬,任何輔助的講解、宣傳品都是幫助你快速理解保險產品的方法,並不代表產品本身,只有合同才是你和保險公司正式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鄭重約定。充分理解合同內的保障範圍,才能對賠付有正確的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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