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里」互換田地後反悔 法官就地審案促和解

兩鄰居交換土地耕種十餘年,一直相安無事,誰曾想,五年前一方突然以侵犯其田地為由要求對方返還,一方以已經互換為由不同意返還,糾紛隨之發生,都說遠親不如近鄰,最終這 “哥倆”好的二人還是鬧上了法庭。2018年8月15日,經桃江縣人民法院三堂街法庭就地調解,該起糾紛終於劃上了圓滿的句號。

互換耕地十餘載 一方反悔欲收回

2008年,因建房需要,原告夏某與被告李某達成了互換田地的口頭協議,後夏某在互換後的田地上修建了房屋,2013年,被告李某在經過村委會的同意後,亦開始在互換後的田地上修建房屋。但夏某認為李某侵佔了其田地,強烈要求李某停工,這一停就是5年。期間雙方多次發生糾紛,並經過當地村委會、綜治辦以及司法所的調解,都沒有達成一致意見。2018年7月11日,夏某向桃江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將侵佔的田地歸還給夏某,並恢復原狀;另外還要求李某賠償其10000元。

多方聯調化糾紛 鄰里情“雨過天晴”

桃江縣人民法院三堂街法庭受理該案後,考慮到該案的實際情況,在農村有普遍性和代表性,遂決定上門就地審理該案,並邀請當地村委會、綜治辦及司法所的工作人員進行調解。在庭前調解過程中,雙方矛盾尖銳,原告夏某的妻子再三要求被告李某退還多佔用的田地,並提高了賠償要求,要求李某賠償損失15000元。被告李某則認為雙方已經互換了田地,且夏某已經建好房屋,而自己的房屋才剛剛打好地基就停工5年,損失較大,堅決不同意夏某的要求。

鎮司法所、村委會領導依次發言

在調解陷入僵局時,該村村委會支部書記周翠花提出單獨做雙方工作。經過多方努力,最終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雙方同意繼續互換土地,並由被告李某補償原告夏某300元損失,糾紛得以順利化解。

法官後語

農村承包土地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其他需要,對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民事法律行為。目前,農村土地承包戶之間互換土地的現象較為常見,而且引發糾紛也不少。本案為典型的農村村民之間將其所有承包使用權的土地進行互換而產生糾紛的案例。一般來說,村民之間為了耕作、建房等事宜的方便一般都會採取“地對地”之間的互換,同時農村大多是熟人社會,彼此之間是同宗兄弟或世代鄰居,很少會簽訂書面合同或到當地政府進行備案,更是容易引起糾紛。

為此,法官提醒大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採取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故在本集體經濟組織間的村民進行土地互換時,應當報村委會備案,以免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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