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法草案四審 多位委員提及滴滴案

人民網北京8月29日電(記者陳燦)8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電子商務法草案四審稿進行分組審議。陳竺副委員長表示,電子商務法草案四審稿根據各方面的意見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四審稿堅持促進發展與規範經營並重,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平臺經營者在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產權、消費者權益和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與責任予以明確,嚴懲各種損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也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是對電子商務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重大促進,在當前形勢下出臺此法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

分組審議期間,多位委員提及近日社會熱議的滴滴案,回應了社會大眾關切的現實問題。

杜玉波委員表示,隨著近期發生的網約車女性乘客被殺害侵犯的案件,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追責問題已成為重大的社會熱點,必須對這個問題的解決有充分考慮。

杜玉波指出,電子商務法草案第37條第1款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這樣的規定表面上看對消費者保護有利,但由於消費者處於信息弱勢地位,訴訟中要舉證證明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比較困難,這將導致平臺經營者的連帶責任難以成立,實際上也將對消費者的保護不利。”

杜玉波建議,可否考慮採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來規定平臺經營者的連帶責任構成,即“如果平臺經營者不能證明其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當平臺內經營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這樣可以解決消費者舉證不能的問題,有利於保護消費者。

彭勃委員建議電子商務法儘快出臺,可施行之後可以再繼續補充完善。對於滴滴順風車殺人案,彭勃建議在電子商務法草案當中加入關於電子商務者隱私的規範。彭勃還建議在法律中增加一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通過一定渠道瞭解或掌握該平臺經營者出現或可能出現損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等不良經營行為時,應及時主動向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報告,並及時配合相關調查取證工作,當消費者及其親友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請求幫助時,在不違背相關法律制度的前提下,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給予適當的幫助。

鄭功成委員也對滴滴案進行了討論。他建議電子商務法草案第37條加上一款:電子商務平臺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的投訴及反饋機制,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因為殺人司機頭天就被人投訴了,沒有處理,第二天受害人的朋友又投訴了,警察也查詢兇手的相關信息,但均沒有反饋或被機械式、流程式語言回覆,這說明電子商務平臺的投訴及反饋機制是不健全的。”鄭功成強調,電子商務平臺不能為了節省勞工成本而放鬆這一機制,而是基於電子商務經營的特殊性,應當更加重視投訴處理機制。“這也是對當前老百姓高度關注的現實問題的一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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