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男子「瘋狂」三小時 劫持汽車獲刑三年

醉酒男子“瘋狂”三小時 劫持汽車獲刑三年

一男子因飲醉酒後耍“酒瘋”,在三個小時內,劫持多輛汽車,足跡幾乎遍及整個莆田市區,甚至還強行開著他人車輛去新度鎮。期間,醉酒男子採取恐嚇、逼迫等手段強迫等候紅綠燈的機動車司機闖紅燈,或強迫司機下車,將車讓給自己開,並開車隨意衝撞他人等種種匪夷所思的行徑,整整折騰了近三個小時,最後將近天亮時,該男子發現開的車並非自己所有,遂棄車而走。

近日,這起瘋狂的劫持汽車案在荔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2016年9月18日1時許,被告人蘇某龍與朋友在飯店、KTV飲酒過後,醉酒的被告人蘇某龍來到荔城區西天尾鎮某紅綠燈處,看到被害人鄭某太駕駛一輛尼桑小轎車正在等待紅綠燈,遂上前打開車門,言語威脅並用手掐住被害人鄭某太的脖子,讓被害人鄭某太下車。之後就劫持被害人鄭某太的小轎車並開到萬達廣場附近時撞到防護欄。被告人蘇某龍將車內一個車用護脖戴在自己脖子上,又拿走一把車用逃生錘,之後將該車丟棄於現場。

2時37分許,被告人蘇某龍攜帶上述物品來到萬達附近馬路,攔下被害人鍾某凡駕駛的小轎車,讓被害人種某凡帶其至石城鎮。當車輛行至霞林街道金海灣等待紅綠燈時,被告人蘇某龍讓被害人闖紅燈,被害人鍾某凡不從,被告人蘇某龍隨即用其手裡的一把車用逃生錘敲打被害人鍾某車子的前擋風玻璃,被害人鍾某凡因害怕迅速拔下鑰匙,下車逃離。

被告人蘇某龍見狀也下車了,再次使用逃生錘敲打同在一旁等候紅綠燈的被害人林某明的小轎車車窗,並打開該車車門,被害人林某明也因害怕拔下車鑰匙,下車逃離。

被告人蘇某龍隨即又走到在該車後等候紅綠燈的被害人張某輝的一輛的士旁,打開的士車門,用逃生錘指著被害人張某輝,讓張某輝及其車上的乘客下車,隨後將被害人張某輝的的士車劫持開走。開走的過程中,撞擊了被害人鍾某凡與林某明的小轎車。

2時56分許,被告人蘇某龍駕駛劫持來的的士,尾隨被害人何某溪駕駛的凱迪拉克小轎車,並在荔城區新度鎮某路段,多次衝撞該小轎車。何某溪停下小轎車,下車質問被告人蘇某龍為何要衝撞他的車,此時,何某溪的朋友陳某虎正好駕駛一輛寶馬小轎車經過,並下車一同質問被告人蘇某龍為何如此衝撞。然而已經瘋狂的被告人蘇某龍隨後又駕駛的士,兩次撞擊被害人陳某虎的小轎車車尾,並下車用錘子敲擊被害人陳某虎的車窗玻璃。

之後,被告人蘇某龍便走到停在陳某虎小轎車前的一輛貨車處,讓該貨車上的駕駛員陳某國下車,並命令陳某國雙手抱頭蹲在地上,陳某國因蘇某龍手上拿著錘子只好照做,之後頭部還是被被告人蘇某龍用逃生錘敲傷。後被告人蘇某龍上了何某溪的凱迪拉克小轎車並將車開走,在行駛了一段距離後,用該轎車將在路上正常行駛的田某平的一輛比亞迪小轎車攔下,讓田某平下車並坐到凱迪拉克小轎車上,田某平下車後不肯上車,被告人蘇某龍就用拳頭朝被害人田某平的鼻子處打了一拳。隨後,被告人蘇某龍劫持了比亞迪小轎車,並駕駛該車朝被害人田某平撞去,所幸被害人田某平躲避及時。

3時42分許,被告人蘇某龍駕駛該比亞迪小轎車至荔城區鎮海街道豐美橋,將李某的一輛豐田卡羅拉小轎車攔下,要求李某給其人民幣10元,李某因害怕將車窗關上。被告人蘇某龍見李某不配合,隨即駕駛比亞迪小轎車,三次撞擊李某的轎車,之後駕車再次離開。

被告人蘇某龍駕駛比亞迪小轎車到萬科城附近時,才漸漸清醒,發現車輛不是自己的,就將比亞迪小轎車丟棄在現場。隨後到其舅舅家睡覺。9時許,其家屬知曉公安機關在尋找蘇某龍後,就在11時許帶著蘇某龍去投案自首,但是酒醒的蘇某龍並不記得自己做了些什麼。

荔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蘇某龍酒後以暴力、脅迫方法劫持汽車,致3人輕微傷,車輛損失人民幣22855元,其行為已構成劫持汽車罪,故判處被告人蘇某龍有期徒刑三年。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劫持船隻、汽車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隻、汽車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法官說法

在本案中,蘇某龍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構成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而公訴機關則認為被告人蘇某龍使用暴力劫持汽車,危害社會安全,符合劫持汽車罪的犯罪構成。法院經審理認為,劫持汽車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法條競合關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一般法條規定,劫持汽車罪是特殊法條規定,應按照特殊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來處理。鑑於被告人蘇某龍能夠投案自首,依法予以減輕處罰,且案發後,被告人蘇某龍的家屬已代為償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綜合考慮犯罪性質、主管惡性等因素,依法和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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