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其焦慮,不如學習一下社保知識——龍商,有用的

与其焦虑,不如学习一下社保知识——龙商,有用的

高院:員工承諾不繳社保,事後反悔要補償違反誠信原則!

來源 | 勞動法庫

与其焦虑,不如学习一下社保知识——龙商,有用的

胡不歸系江蘇某公司員工,公司未為胡不歸繳納社會保險。

2014年1月8日,胡不歸出具承諾書一份,上面載明“由於本人自身原因,不願繳納社會保險。本人承諾因此產生的經濟損失與法律責任後果自負,並且不因此與公司發生任何勞動糾紛。”

2014年9月28日,胡不歸以公司“長期未及時足額支付本人工資未及時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書面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

隨後,胡不歸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公司未為其繳納社保為由要求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5281元,仲裁委於2015年9月9日裁決不予支持胡不歸的仲裁請求。胡不歸不服,起訴到法院。

一審判決:員工自己不願繳社保,不能以公司未繳納社保為由主張經濟補償金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因勞動者自身不願繳納等不可歸責於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社會保險未繳納,勞動者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胡不歸承諾因個人自身原因不願繳納社會保險,已對自身權利進行了處分,現又以公司未為其繳納社保為由主張經濟補償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採納。

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胡不歸的訴訟請求。

員工上訴:一審法院故意曲解法律,不服!

胡不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認為一審法院故意曲解法律,因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並未規定“因主張惡意而未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才可以主張經濟補償。

二審判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意識到簽署承諾書的後果

無錫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主要是:公司是否應支付胡不歸經濟補償金。

2014年1月8日,胡不歸出具承諾書,載明放棄繳納社會保險,雖然其在二審中陳述當時簽署承諾書是因事假結束回單位上班應單位要求而簽訂的,但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胡不歸應該意識到簽署承諾書的後果。

其未提供證據證明簽署承諾書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該承諾書真實有效。

胡不歸已對自身權利進行了處分,現在又以公司未為期繳納社會保險為由主張經濟補償金,於法無據。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胡不歸還是不服,向江蘇高院申請再審。

高院裁定:承諾放棄社保後又以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主張經濟補償金,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江蘇高院經審查認為,胡不歸於2014年1月8日出具承諾書一份,載明:“本人胡不歸,身份證號碼:×××。公司自2007年1月起就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由於本人自身原因,至今不願繳納社會保險,本人承諾因此產生的經濟損失與法律責任後果自負,並且不因此與無錫市兆順不鏽中板有限公司發生任何勞動糾紛。特此承諾。”

胡不歸未提供證據證明簽署承諾書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故該承諾書表明其真實意願。

胡不歸因自身原因不願意交納社會保險費,是對自身權利的合法處分並應承擔相應的後果,現胡不歸以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主張經濟補償金,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原審法院未支持其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綜上,胡不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駁回胡不歸的再審申請。

案號:江蘇高院(2018)蘇民申339號

有關對社保的誤解還在刷屏。

看到一篇業內文章,與大家分享。

對社保的焦慮,一是擔心企業成本提高,要降薪裁員;二是很多人覺得,交社保就是交稅,多交吃虧了。

第一種擔憂,沒辦法預測到底有多少企業在社保繳納規範後,是否多數真正真正扛不住。但第二種,應該是多慮了。

很多人把社保當成稅收(由稅務部門徵收強化了這種思維),但社保不同於稅收,社保很大程度上是多交多得。

社會保險具體有五險: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金額影響大的就是前2項。

繳費基數是稅前工資,費率全國各地略有差異,個人一般交工資的10.5%(養老8%+醫療2%+失業0.5%),企業交30%左右,社保合計佔稅前工資的40%左右。

養老保險設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個人按稅前工資的8%交的養老保險,進入個人賬戶,單位繳費(一般20%)進入統籌賬戶。

醫療保險,也設有個人賬戶,個人交2%進入個人賬戶,企業交的進入統籌賬戶,統籌賬戶也會根據個人的年齡,劃轉1%-2%左右進入個人賬戶。

一、個人交費部分,可以理解為強制儲蓄,積累個人基金

根據

《社會保險法》第14條,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這意味著:個人賬戶裡的錢是個人財產。根據社會保險法,這部分資金記賬利率不低於定期存款利率,退休前不可提前支取,除非死亡、移民。

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各地規定差異很大。一般是醫保個人賬戶可以用於門診,藥店買藥。上海醫保個人賬戶可以購買商業醫療保險,北京可以提取現金,廣州可繼承,特殊情形下可提取。

但是,與養老保險不同的是,《社會保險法》中沒有規定醫療保險的個人賬戶。因此,醫療保險的個人賬戶資產,私有財產法律地位也許弱於養老保險。

但就現狀而言,個人醫療保險賬戶的錢可以提取出來,相比個人養老賬戶裡的錢,個人更容易支配。

因此,社保個人繳費部分,形成個人賬戶的資金,本質是強制儲蓄,利率就是定期存款利率

二、企業交養老保險,體現多交多得

企業繳費部分,大頭是養老保險和醫療,分別是稅前工資的20%、8%左右,企業繳費進入統籌賬戶。

但是,進入統籌賬戶,不等於是充公了。因為,未來個人領取,要看當初繳費多少。

養老金計算公式為: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略等於(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X12。如果60歲退休,目前按平均壽命預計,還能活139個月,個人賬戶養老金按139個月計劃發。

個人賬戶養老金,就是把個人的強制儲蓄,退休後按月發。如果個人賬戶的錢領完了,人還活著,以後就只能領基礎養老金了;錢還沒領完,人死了,餘額可以繼承。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x(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本人平均繳費指數=每年繳費基數÷當地上年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低限為0.6,高限為3。

企業少繳社保,也不能低於60%;工資再高,最多就是按社會平均工資3倍交社保。

有人會問?會不會統計局作假,把社會平均工資算高一點,這樣可以多收社保。

不會。因為,把社會平均算高了以後,可以多收,也是也要多支付,退休人員要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就多了。

退休人員的基礎養老金,掛鉤上一年社會平均工資(不是掛鉤退休那一年,而是每年變)。

因此,退休後,如果年輕人加工資了,老年人也應該高興,因為他的退休金也會水漲船高。

另一個問題是,高工資的人,社保交得多,是不是吃虧了?不見得,但這是個很複雜的問題。

假設甲一直是高工資的人,始終按社會平均工資3倍交社保(繳費指數就是3),乙按照社會平均工資交,丙按照平均工資的0.6倍交,其他因素相同,退休後有什麼區別?

如果乙拿每月拿1000元,乙的係數是(1+1)/2=1;甲在計算繳費指數後,係數就是(1+3)/2=2,甲每月2000元;丙是(1+0.6)/2=0.8,丙每月800元。這裡可以看出,甲之前按3倍交,領取是隻是2倍,丙按0.6倍交,領取時時按0.8倍。

這體現了社會保險的共濟性,收入越高,責任越大。

但是,基礎養老金,活著就有,去世不能繼承。上面例子看起來似乎甲吃虧了,但如果甲退休後活30年(丙活15年),甲就不吃虧。

關鍵是,很多研究文獻說,收入高的人,壽命長......

按照中國2010年生命表,中國35歲男性活到65歲以上的概率,是86%。由於醫療技術進步,死亡率在改善,現在35歲男活到65歲以上的概率預計是90%。

也有人會問,有的時候按3倍交,有的時候0.6倍交呢?那社保部門會計算倍數的平均值。

社保和交費年限的關係是,多交一年,領取時多得當時平均工資的1%。如果按照社會平均工資交30年社保,退休後月領取基礎養老金是上年平均工資的30%,交25年就是25%。

三、企業交的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體現社會共濟性

社保繳費中,個人交工資的2%進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企業交的進統籌賬戶,但是會劃轉個人工資的1%-2%,進入個人賬戶。除此因素以外,企業交的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體現社會共濟性。

這部分保險,接近傳統商業保險定義,出險了才賠,但賠多少與繳費多少沒關係。

社保合計40%的費率裡面,10.5%進個人賬戶的,性質是強制儲蓄,佔全部社保1/4左右;企業交養老20%部分,多交多得,佔社保2/4左右,最後1/4更多的是共濟性。總得來說,可以說社保是多交多得。

社會對社保的焦慮,其實是對社保可持續性、老齡化的擔憂。

很多人認為,自己老了,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估計是指望不上,對社保體系沒有信心。這是另一個話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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