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內部退養、解除勞動合同、離退休再任職人員所得的徵稅規定

關於內部退養、解除勞動合同、離退休再任職人員所得的徵稅規定

1、內部退養人員

(1)、實行內部退養的個人在其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屬於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2)、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並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餘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3)、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重新就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與其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並依法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9]58號)

2、解除勞動合同人員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財稅[2001]157號)

(3)、勞動合同履行完畢,個人因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而取得的生活補助費等收入,屬於與其任職、受僱活動有關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應在其取得的當月,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金華市統計局公告:2006年職工平均工資26647元。

3、離退休再任職人員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5]382號)

4、從破產企業取得一資性安置費收入的免稅規定

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財稅[2001]1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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