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開發行公司債券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債權登記日:2018年11月09日

●債券付息日:2018年11月12日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或“公司”)於2016年11月11日發行的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以下簡稱“本期債券”),將於2018年11月12日(由於2018年11月11日為週日,故延至2018年11月12日)開始支付自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11月10日期間的利息。為保證本次付息工作的順利進行,方便投資者及時領取利息,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債券的基本情況

1、債券名稱: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2、債券簡稱及代碼:16中安消,代碼136821

3、發行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4、發行總額和期限:人民幣11億元;3年期,附第2年末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及投資者回售選擇權

5、債券發行批准機關及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6]2399號文件批准發行

6、債券形式:實名制記賬式

7、債券利率:本期債券票面利率為4.45%,在該品種債券存續期內前兩年固定不變。如發行人行使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未被回售部分債券存續期限後1年票面年利率為債券存續期限前2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調基點,在債券存續期限後1年固定不變。如發行人未行使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則未被回售部分債券在存續期限後1年票面利率仍維持原有票面利率不變

8、計息期限: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11月10日

9、付息日:本期債券付息日為債券存續期內每年的11月11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10、上市時間和地點:本期債券於2016年11月18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年度計息期限: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11月10日

2、利率:本期債券票面利率(計息年利率)為4.45%

三、付息債權登記日和付息日

1、債權登記日:2018年11月09日

2、付息日:2018年11月12日

四、付息對象

本次付息對象為截止2018年11月0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16中安消”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簽訂委託代理債券兌付、兌息協議,委託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進行債券兌付、兌息。如本公司未按時足額將債券兌付、兌息資金劃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根據協議終止委託代理債券兌付、兌息服務,後續兌付、兌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負責辦理,相關實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為準。公司將在本期兌息日2個交易日前將本期債券的利息足額劃付至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

(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項後,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債券利息劃付給相應的兌付機構(證券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於兌付機構領取債券利息。

六、關於本期債券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徵收的說明

(一)關於向個人投資者徵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次債券個人投資者應就其獲得的債券利息所得繳納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612號)規定,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統一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並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請各兌付機構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做好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作。如各兌付機構未履行上述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兌付機構自行承擔。

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徵繳說明如下:

(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

(2)徵稅對象: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

(3)徵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徵收

(4)徵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付息網點領取利息時由付息網點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兌付機構

(二)關於向非居民企業徵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對於持有“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以及2009年1月23日發佈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發行人本期債券利息應當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在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後利息,將稅款返還債券發行人,然後由債券發行人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

七、發行人、主承銷機構、託管人及各證券公司

1、發行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普陀區同普路800弄D棟9樓

法定代表人:王正華

聯繫人:陳允奎

聯繫電話:021-61070029

郵政編碼:200062

2、主承銷機構: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蘭花路333號世紀大廈B座9層

法定代表人:餘磊

聯繫人:金恬恬

聯繫電話:021-68815285

郵政編碼:200210

3、託管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陸家嘴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3層

聯繫人:徐瑛

聯繫電話:021-68870114

郵政編碼:200120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內容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公司後續公告並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8年11月5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