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再融資“鬆綁”,有所為有所不為

上市公司再融资“松绑”,有所为有所不为

近期,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成為我國經濟領域的重要事情。證監會方面接連使出重拳,例如為上市公司併購重組開闢“小額快速”審核機制,將IPO被否企業籌劃重組上市的間隔期從3年縮短為6個月等等。在此基礎上,上週五證監會再出重拳。

11月9日,證監會發布修訂後的《發行監管問答-關於引導規範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此次修改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使用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的監管要求。二是對再融資時間間隔的限制做出調整。

第一方面,通過配股、發行優先股或董事會確定發行對象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方式募集資金的,可以將募集資金全部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通過其他方式募集資金的,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的比例不得超過募集資金總額的30%。

由於配股、發行優先股以及非公開發行是目前上市公司再融資的主要方式,這意味著上市公司為了補充流通資金以及償還債務進行再融資是被允許的,並且所募集資金可以全部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事實上,這在以前的再融資制度中是不被允許的。因此,該項條款的修改,被視為對上市公司尤其是資金緊張的民營上市公司的最好支持。

第二方面,雖然允許上市公司通過再融資來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但是如果再融資間隔期太長的話,那麼相關支持就成了“遠水”而救不了“近火”。根據此前監管要求,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此次修改將18個月的間隔期縮短為6個月,這就大大地方便了上市公司的再融資。

如此一來,上市公司每年都可以再融資,兩年進行3次再融資將成為一種“常態”。因此,這一修改是將資本市場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尤其是對資金短缺的民營上市公司的支持落到了實處。

此次證監會對《發行監管問答》的修改,體現出來的是資本市場對實體經濟無微不至的支持,這也是股市融資功能的進一步體現。不過,從A股市場健康發展的角度來說,股市不可能只有融資功能而偏廢投資功能。所以,從股市監管的角度來說,在重視融資功能的同時,有必要顧及股市的投資功能。因此,管理層為上市公司再融資“鬆綁”的同時,有必要對部分上市公司的再融資加以限制,或禁止其再融資,所謂“有所為有所不為”。

首先,“不差錢”公司不能進行再融資。在這個問題上,監管者有必要嚴格把關,將“不差錢”公司擋在再融資的大門之外。例如那些有大量現金躺在銀行“睡大覺”的公司,以及用大量資金購買各種理財產品的公司,都應禁止其再融資。

其次,資金被大股東嚴重侵佔的上市公司,也應禁止其再融資。一些上市公司缺錢,根源在於公司資金被大股東及其關聯公司嚴重侵佔。對於這種公司,需要禁止其再融資,不然,企業融資再多,都會被大股東“掏空”。

最後,對於長期不分紅的“鐵公雞”以及業績虧損的上市公司,要限制其再融資。例如對其融資金額與融資間隔期都要從嚴把控,不能享受6個月再融資間隔期的規定。不能讓再融資制度成為對上市公司“鐵公雞”行為以及業績虧損的一種獎勵。特別是業績虧損公司,如果沒有切實的扭虧計劃,有必要禁止其再融資。

□皮海洲(財經評論人) 編輯 王宇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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