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公交方向盤可能獲刑”應成共識

重慶公交墜江事故發生後,公交車司乘衝突現象引發輿論持續聚焦。據新華社報道,近日,山東東平一起司乘衝突案件一審宣判,因搶奪公交司機方向盤,被告人周某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這是山東首例公交車司乘衝突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責的案件。

從全國範圍看,這並非第一起乘客因搶奪方向盤而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責的案例。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公佈的一份研究報告顯示,2016年以來,全國各級法院一審審結的公交車司乘衝突刑事案件就達223件,其中,一至三年、三至五年刑期累計總比超過80%。由此可知,司乘衝突比一般公眾想象的和媒體所曝光的可能更常見,而對於搶奪方向盤等行為的規制,並不缺乏法律。

但是,司乘衝突能納入司法處置程序,依然是少數,且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如相關專業人士指出,現實中干擾司機正常駕駛行為的處罰依然不到位,有的乘客搶奪方向盤,甚至毆打司機,往往只是警告、拘留。而部分案件由於未造成嚴重後果,當事人有可能僅僅只是被口頭批評幾句。

在這種背景下,作為重慶公交墜江事件後第一起相關案例,能夠在“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責,的確有著直接的示範和“判例”價值。

“搶奪公交方向盤可能獲刑”應成共識


司乘關係緊張,或說容易發生衝突事件,其中有個別乘客的素質問題,或也有司機的職業素養、服務等多方面原因。但是,駕駛行為隨意被幹擾,方向盤動輒被搶奪,這也未嘗不是公眾的汽車安全意識缺乏的一種重要表徵。也即,很多人還並未將搶奪方向盤與公共安全聯繫起來。那麼,要倒逼這種公共安全意識的形成,從司法角度而言,真正讓“滋擾車長乃刑事罪行”成為每一位乘客心中的紅線,將是不可不設的一道“閥門”。

當然,搶奪方向盤行為的具體司法量刑定罪,也需要綜合考慮具體情景因素。但有一點應該成為共識,那就是不能按照事情鬧大了大處理,未鬧大小處理甚至不處理來對待。事實上,此前重慶公交墜江事件發生後,就不乏有觀點指出,公交行業中存在著司機故意把事情“鬧大”以讓鬧事乘客得到嚴懲的“潛規則”。

這樣的“潛規則”,當然要抵制,但其客觀存在,卻提醒責任的追究不能只根據後果來判定。一旦付諸實施並主觀上具有放任危害後果發生的故意,就該依法追究刑責。

當然,我們不能指望一個判決,能夠成為徹底規範司乘衝突的良藥;相關量刑定罪標準也有待司法解釋進一步細化;減少司乘衝突和可能帶來的嚴重後果,也有其他輔助工作可以做,但是,司法對於搶奪方向盤行為的定性越明晰,相關行為的法律後果越明確、代價越大,就越有利於保障不因方向盤而影響一輛公共汽車的安全。

妨害公交車司機正常駕駛,毆打司機甚至搶奪方向盤,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大事,如同酒駕一樣,它理應受到相應刑事懲罰,而不能認為只是“小打小鬧”。只有嚴明的司法懲罰,才能將這一常識傳遞給每一位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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