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索“網”中尋財產“格”中找 綜治網格助力破解執行難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在“2019年1月4日開展全媒體直播執行攻堅活動”的精神,深入推進“江淮風暴”執行攻堅戰向決勝階段發展,增強人民群眾在基本解決執行難過程中的獲得感,切實加大對涉及人民群眾生存、生活案件的執行力度,同時也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嚴懲逃避執行、抗拒執行等行為,決定開展壽縣人民法院“江淮風暴”執行攻堅戰之全媒體直播暨2019元旦春節涉民生集中行動。在此次行動中,壽縣法院積極探索創新法院執行工作新模式,借力“縣-鄉鎮-村(社區)”三級網格管理體系,網格員在查人找物方面的優勢,有效提升執行工作效率,此次行動邀請了全國、省、市、縣四級共四名人大代表全程見證監督。

2019元旦春節涉民生集中行動中,在眾興鎮政府的綜治網格制度,網格員通力配合下,被執行人王某被依法拘留。2012年7月9日8時00分,王某駕駛手扶拖拉機行駛至壽縣眾興鎮柿園與王大郢交界路段,在超越同向行駛的戚某駕駛的手扶拖拉機時,兩車相掛擦,分別撞下路基,造成戚某受傷的交通事故。2012年7月25日,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壽公交認字[2012]第17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戚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戚某受傷後經六安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至2012年7月29日出院,診斷為右脛骨平臺骨折,右外踝骨折,予以脛骨平臺切開復位內固定術等對症治療,花去醫療費19726.21元(其中王某預付2500元)。此外王某還直接為戚某支付檢查費700元。2012年11月19日,根據戚某和王某的申請,經本院委託,安徽求實司法鑑定中心作出皖求司鑑中心(2012)臨鑑字第921號-(1)和921號-(2)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戚某右脛骨平臺骨折,右外踝骨折,右腓骨頭骨折,符合交通事故外力所致,現遺右下肢運動功能部分喪失,其損失的後遺症符合《道標》十級傷殘;戚某因交通事故受傷的休息期限為傷後180日,營養期限為傷後60日,護理期限為傷後90日;戚某右脛骨平臺內固定取出時的後續醫療費為人民幣7000元;戚某在住院期間臨床所用藥品、材料及各項臨床檢查基本規範、合理,經審查未發現與外傷無關的用藥情況。為此,戚某支付鑑定費3000元,王某支付鑑定費1000元。另查明,王某駕駛的手扶拖拉機未按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2012年12月法院依法判決如下:一、被告王某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賠償原告戚某醫療費10000元、誤工費3731.98元、護理費5116.80元、交通費360元、殘疾賠償金4362.4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3500元,合計27071.18元;二、原告戚某超出交強險限額範圍的醫療費10426.21元、後續醫療費7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0元、營養費1200元、鑑定費4000元,合計22846.21元,由被告王某賠償70%計15992.35元;上述一、二項,合計43063.53元,扣除王某已付的3200元,其餘39863.53元,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履行完畢。案件受理費1252元,減半收取626元,由戚某負擔196元元,由王某負擔480元。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依程序向王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通過“總對總”司法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銀行存款、房產、車輛、工商等財產信息,未查到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幹警多次與王某聯繫,做工作,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王某也履行了部分義務,給付了賠償款1萬元,但王某卻未按照和解協議履行義務,戚某無奈只得再次聯繫承辦法官,承辦法官積極聯繫王某,未能聯繫上王某,多方查找王某無果,案件執行陷入僵局。1月4日,承辦法官借力執行網格員,用足用活網格員熟悉社情民意的優勢,查找到被執行人王某,並依法將其拘留。

執行“網格化”是指將法院執行工作納入鎮(街道)綜治網格化管理,借力“縣-鄉鎮-村(社區)”三級網格管理體系的創新舉措,充分發揮了網格員在查人找物方面的優勢,將進一步推進執行工作在基層的開展效率和成績。壽縣法院將繼續深入推進綜治網格在執行工作中的應用,充分發揮綜治網格在協助送達、尋找被執行人、提供財產線索、落實部分失信懲戒措施和促成案件和解方面的應用,讓綜治網格成為法院執行人員的“千里眼”“順風耳”,將執行工作觸角延伸到全縣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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