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4|10天拿下教師證筆試《綜合素質》!

大家好

按照慣例

還是要給大家強調一下

2019年上半年筆試時間:

2019年3月9日

Day4|10天拿下教師證筆試《綜合素質》!

今天繼續10天系列的備考內容

《綜合素質》的知識點

以下是這10天知識點的目錄:

目錄

Day1.教育觀

Day2.學生觀/兒童觀

Day3.教師觀

Day4.教育法律法規

Day5.教師職業道德

Day6.文化素養(歷史部分)

Day7.文化素養(文學部分)

Day8.文化素養(自然科技)

Day9.文化素養(藝術鑑賞)

Day10.文化素養(文化常識)

今天講解Day4教育法律法規的內容哦~

記得要區分級別哦~

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

第一節 我國主要教育法律法規解讀

一、教育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教育法》是我國教育的基本法、母法,在教育法體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1. 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

2. 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

3. 學校應使用普通話教學,少數民族學校可實行普通話與民族語言雙語教學。

4.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

5.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入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管理教育工作。

6. 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制度和繼續教育制度,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製度。

7. 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 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2) 有合格的教師;

(3) 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4) 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8.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興辦的校辦產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9. 違反國家規定不按預算核撥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限期核撥,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0. 結夥鬥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

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佔學校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11. 明知校舍或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 學校或教育機構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

13. 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 滿六週歲的兒童,應入學接受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推遲到七週歲。

2.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

就近入學。

3. 促進學校均衡發展,不得分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不得分重點班和非重點班,不得改變、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

4. 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法律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5.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應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6.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7. 縣級人民政府編制預算,除向農村地區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外,應當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

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2. 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3. 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公正客觀)。

4.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

5.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

(1)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2)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3)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6. 教師對學校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向教育行政部門

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在接到申訴的30日內,作出處理。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1. 對未成年人的家庭保護

(1) 父母依法監護撫養,禁止家庭履力、虐待、遺棄、歧視;

(2) 預防制止未成年人吸菸、酗酒、流浪、沉迷網絡、賭博、吸毒、賣淫;

(3) 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

(4) 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5) 家長外出務工或其他原因不能監護的,應委託有監護能力的成年人代為監護。

2. 對未成年人的學校保護

(1) 學校要實施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

(2) 保證未成年學生睡眠、娛樂、體育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

(3) 教職員工要尊重學生人格,不得體罰或侮辱人格尊嚴;

(4) 不得在危及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的校舍、場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5) 要制定突發事件預案,並進行必要的演練;

(6) 學生在校內或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及時救護,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3. 對未成年人的社會保護

(1)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

(2) 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公園等場所應對未成年人免費或優惠開放;

(3) 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歌舞娛樂場所、網吧等場所;

(4) 生產、銷售用於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設施,應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

(5)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難以判斷是否成年的,應要求出示身份證;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的教室寢室或未成年人集中的場所吸菸、飲酒;

(6)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7)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8) 禁止出售暴力、色情、賭博、恐怖的出版物;

(9)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設立救助場所,對流浪的未成年人承擔臨時監護責任;

(10) 對孤兒、無法查明父母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由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11) 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感不受侵犯。

4. 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

(1)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2) 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應對其進行義務教育;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五、《幼兒園工作規程》

1. 幼兒園教育是基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制度的基礎階段。

2. 幼兒園適齡幼兒一般為3-6週歲。

3. 幼兒入園除進行健康體檢外(不合格可拒絕入園),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試或測查。

4. 幼兒園未經監護人委託或同意,不得給幼兒用藥。

5. 幼兒園內禁止吸菸、飲酒。

6. 幼兒戶外活動時間每天不得少於 2小時,戶外體育活動每日不得少於 1小時;

7. 幼兒園一日活動的組織應當動靜交替(以動為主、以靜為主均不對)。

8. 幼兒園的品德教育應以情感教育和培養良好行為習慣為主。

9. 幼兒園收費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10. 幼兒園實行園長負責制,園長為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

11. 幼兒園園長由舉辦者任命或聘任,並報當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六、《兒童權利公約》

1. 確認兒童有權享有可達到的最高標準的健康、醫療服務。

2. 確認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應當

(1) 實現全面的免費義務小學教育;

(2) 鼓勵發展不同形式的中學教育;

(3) 採取措施鼓勵學生按時出勤和降低輟學率。

3. 關於兒童的一切行為,不論由任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

4. 確保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

5. 任何事情只要涉及兒童,應當聽取兒童的意見。

七、《學生傷害事故外理辦法》

1.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承擔相應責任(這裡只列舉了難點)。

(1) 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體罰學生,或違反工作要求、職業道德;

(2) 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在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告誡、制止的。

2.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生或者監護人承擔相應責任。

(1) 學生違反法律、紀律,實施按其年齡應當知道的具有危險或危及他人的行為;

(2) 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但學生拒不改正;

(3) 學生或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

(4) 學生身體、情緒有異常,監護人已知或被學校告知,但不履行相應監護職責。

3.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若履行了相應職責,則無責任。

(1) 地震、颱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

(2) 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偶然的侵害;

(3) 學生有特異體質、疾病、心理異常,學校不知道或難於知道;

(4) 學生自殺自傷;

(5) 在對抗性、風險性的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

(6) 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自行外出、擅自離校、節假日、放學後等發生事故的。

(7) 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因其與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因學生、教師故意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由致害人承擔責任。

4. 因教職員工在職務中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賠償後可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5. 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八、《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 (2010——2020 年)》

1. 工作方針:優先發展(戰略地位)、育人為本(根本要求)、改革創新(強大動力)、促進公平(國家基本教育政策)、提高質量(教育改革的核心任務)。

2. 戰略目標:到2020年,基本實現教育現代化,基本形成學習型社會,進入人力資源強國行列。

3. 戰略主題: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4. 到2020年,普及學前1年教育,基本普及學前2年教育,有條件的地區普及學前3年教育。

5. 重點發展農村學前教育。

6. 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辦園體制。

7. 均衡發展是義務教育的戰略性任務,推進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均衡配置教師、設備、圖書、校舍等資源。

8. 減輕學生課業負擔:調整教材內容,科學設計課程難度;不得以升學率對地區和學校進行排名;規範社會補習機構和教輔市場,改進教學方法;減少考試次數和作業量;嚴格執行課程方案,不得增加課時和提高難度。

9. 建立城鄉一體化義務教育發展機制,在財政撥款、學校建設、教師配置等方面向農村傾斜。

10. 以轉變政府職能和簡政放權為重點,深化教育管理體制改革。

11. 對中小學教師實行每五年一週期的全員培訓。

12. 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範圍。

第二節 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一、教師的權利

包括:作為公民享有的權利;身為教師享有的權利(教育教學權、學術研究權、指導評價權、報酬待遇權、參與管理權進修培訓權)。

二、教師的義務

包括:作為公民應承擔的義務,作為教師應承擔的義務(遵紀守法、履行教育教學職責、對幼兒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愛護尊重幼兒、保護幼兒合法權益、提高水平)。

第三節 幼兒的權利保護

一、幼兒的基本法律權利

1. 人身權,幼兒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項權利。

(1) 生命健康權,是人身權的最基本權利;

(2) 姓名權,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3) 肖像權;

(4) 名譽權;

(5) 榮譽權;

(6) 隱私權;

2. 財產權,包括財產所有權、繼承權、受贈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著作權、專利權。

3. 受教育權

二、幼兒權利的保護(一般從以下角度出題)

人格尊嚴權(起外號、辱罵學生、歧視差生);隱私權(公開日記、公佈成績、家庭信息),受教育權(勸退、開除、進行非教育活動、父母不讓未成年人上學);財產權(沒收罰款);人身權(體罰)。


小學教師資格考試

第一節 我國主要教育法律法規解讀

一、教育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教育法》是我國教育的基本法、母法,在教育法體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1. 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

2. 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

3. 學校應使用普通話教學,少數民族學校可實行普通話與民族語言雙語教學。

4.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

5.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管理教育工作。

6. 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制度和繼續教育制度,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製度。

7. 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 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2) 有合格的教師

(3) 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4) 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8.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准設立或登記註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興辦的校辦產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9. 國家採取優惠措施,鼓勵和扶持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的前提下開展勤工儉學和社會服務,興辦校辦產業。

10. 違反國家規定,不按預算核撥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限期核撥,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1. 結夥鬥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佔學校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12. 明知校舍或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3. 學校或教育機構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

14. 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 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2. 滿六週歲的兒童,應入學接受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推遲到七週歲。

3.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就近入學。

4. 促進學校均衡發展,不得分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不得分重點班和非重點班,不得改變、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

5. 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法律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6.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應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7.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8.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不得參與或變相參與教科書的編寫工作。

9.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於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2. 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3. 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公正客觀)。

4.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

5.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

(1)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2)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3)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6. 教師對學校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在接到申訴的30日內,作出處理。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1. 對未成年人的家庭保護

(1) 父母依法監護撫養,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歧視;

(2) 預防制止未成年人吸菸、酗酒、流浪、沉迷網絡、賭博、吸毒、賣淫;

(3) 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

(4) 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5) 家長外出務工或其他原因不能監護的,應委託有監護能力的成年人代為監護。

2. 對未成年人的學校保護

(1) 學校要實施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

(2) 保證未成年學生睡眠、娛樂、體育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

(3) 教職員工要尊重學生人格,不得體罰或侮導人格尊嚴;

(4) 不得在危及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的校舍、場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5) 要制定突發事件預案,並進行必要的演練;

(6) 學生在校內或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及時救護,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7)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要加強管教,管教無效的,可按規定送至專門學校繼續教育。

3. 對未成年人的社會保護

(1)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

(2) 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公園等場所應對未成年人免費或優惠開放;

(3) 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歌舞娛樂場所、網吧等場所;

(4) 生產銷售用於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設施,應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

(5) 禁止向未成年入出售菸酒,難以判斷是否成年的,應要求出示身份證,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的教室寢室或未成年人集中的場所吸菸、飲酒;

(6)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7)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8) 禁止出售暴力、色情、賭博、恐怖的出版物;

(9)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設立救助場所,對流浪的未成年人承擔臨時監護責任;

(10) 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感不受侵犯。

4. 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

(1)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2) 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應對其進行義務教育;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於教育和保護。

2.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負有直接責任。

3. 中小學生曠課的,學校應及時與其監護人取得聯繫。

4. 收留夜不歸宿的未成年人,應徵得其監護人同意,或在24小時內及時通知其監護人、學校或向公安機關報告。

5.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6. 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由其父母、其他監護人或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7. 未成年人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也可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

8. 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前,不得取消其學籍。

9. 對於審判被告人不滿18週歲的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

10.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放任未成年人犯法的,由公安機關對父母予以訓誡。

六、《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1.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承擔相應責任(這裡只列舉了難點)。

(1) 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體罰學生,或違反工作要求、職業道德;

(2) 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在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告誡、制止的。

2.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生或者監護人承擔相應責任。

(1) 學生違反法律、紀律,實施按其年齡應當知道的具有危險或危及他人的行為;

(2) 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但學生拒不改正;

(3) 學生或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

(4) 學生身體、情緒有異常,監護人已知或被學校告知,但不履行相應監護職責。

3.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若履行了相應職責,則無責任。

(1) 地震、颱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

(2) 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偶然的侵害;

(3) 學生有特異體質、疾病、心理異常,學校不知道或難於知道;

(4) 學生自殺自傷;

(5) 在對抗性、風險性的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

(6) 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自行外出、擅自離校、節假日、放學後等發生事故的。

(7) 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因其與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因學生、教師故意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由致害人承擔責任。

4. 學生髮生傷害事故,情節嚴重的,學校應向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屬於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5. 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七、《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

1. 工作方針:優先發展(戰略地位)、育人為本(根本要求)、改革創新(強大動力)、促進公平(國家基本教育政策)、提高質量(教育改革的核心任務)。

2. 戰略目標:到2020年,基本實現教育現代化,基本形成學習型社會,進入人力資源強國行列。

3. 戰略主題: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4. 均衡發展是義務教育的戰略性任務推進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均衡配置教師、設備、圖書、校舍等資源。

5. 加快薄弱學校改造著力提高師資水平實行縣(區)域內教師和校長交流制度。

6. 減輕學生課業負擔:調整教材內容,科學設計課程難度;不得以升學率對地區和學校進行排名;規範社會補習機構和教輔市場,改進教學方法;減少考試次數和作業量;嚴格執行課程方案,不得增加課時和提高難度。

7. 建立城鄉一體化義務教育發展機制,在財政撥款、學校建設、教師配置等方面向農村傾斜。

8. 推進分層教學、走班制、學分制、導師制等教學管理制度改革。

9. 以轉變政府職能和簡政放權為重點,深化教育管理體制改革。

10. 構建以師範院校為主體、綜合大學參與、開放靈活的教師教育體系。

11. 以農村教師為重點提高中小學教師隊伍整體素質。

12. 對中小學教師實行每五年一週期的全員培訓。

第二節 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一、教師的權利

包括:作為公民享有的權利;身為教師享有的權利(教育教學權、學術研究權、指導評價權、報酬待遇權、 參與管理權進修培訓權)。

二、教師的義務

包括:作為公民應承擔的義務;作為教師應承擔的義務(遵紀守法、履行教育教學職責、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愛護尊重學生、保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水平)。

第三節 學生的權利保護

一、 學生的權利與保護

1. 學生的權利包括:作為公民的權利;處於學生階段的公民的權利:參加教育教學權(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權使用教育教學設施權)、獲得經濟資助權、獲得學業證書權(獲得公正評價、獲得學業證書)、申訴起訴權、法定其他權。

2. 學生權利的保護(一般從以下角度出題)

人格尊嚴權(起外號、辱罵學生、歧視差生);隱私權(公開日記、公佈成績、家庭信息),受教育權(勸退、開除、進行非教育活動、父母不讓未成年人上學);財產權(沒收、罰款);人身權(體罰)。


中學教師資格考試

第一節 我國主要教育法律法規解讀

一、教育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教育法》是我國教育的基本法、母法,在教育法體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1. 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

2. 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

3. 學校應使用普湧話教學,少數民族學校可實行普通話與民族語言雙語教學。

4.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

5. 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制度和繼續教育制度,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製度。

6. 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 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2) 有合格的教師;

(3) 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4) 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7. 結夥鬥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佔學校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8. 明知校舍或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9. 學校或教育機構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

10. 違反國家規定,不按預算核撥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限期核撥,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1. 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 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2. 滿六週歲的兒童,應入學接受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推遲到七週歲。

3. 適齡兒堂、少年免試就近入學。

4.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經費由人民政府保障。

5. 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法律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6. 促進學校均衡發展,不得分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不得分重點班和非重點班,不得改變、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

7.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應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8.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 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9.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於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2. 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公正客觀)。

3. 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4.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

5.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

(1)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2)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3) 品行不良侮導學生,影響惡劣的。

6. 教師對學校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在接到申訴的30日內,作出處理。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1. 對未成年人的家庭保護

(1) 父母依法監護撫養,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歧視;

(2) 預防制止未成年人吸菸、酗酒、流浪、沉迷網絡、賭博、吸毒、賣淫;

(3) 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

(4) 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5) 家長外出務工或其他原因不能監護的,應委託有監護能力的成年人代為監護。

2. 對未成年人的學校保護

(1) 學校要實施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

(2) 保證未成年學生睡眠、娛樂、體育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

(3) 教職員工要等重學生人格不得體罰或侮辱人格尊嚴;

(4) 不得在危及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的校舍、場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5) 要制定突發事件預案,並進行必要的演練;

(6) 學生在校內或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及時救護,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7)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要加強管教,管教無效的,可按規定送至專門學校繼續教育。

3. 對未成年人的社會保護

(1)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

(2) 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公園等場所應對未成年人免費或優惠開放;

(3) 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歌舞娛樂場所、網吧等場所;

(4) 生產銷售用於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設施,應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

(5)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難以判斷是否成年的,應要求出示身份證,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的教室、寢室或未成年人集中的場所吸菸、飲酒;

(6)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7)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8) 禁止出售暴力、色情、賭博、恐怖的出版物;

(9)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設立救助場所,對流浪的未成年人承擔臨時監護責任;

(10) 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感不受侵犯。

4. 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

(1)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2) 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應對其進行義務教育;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於教育和保護。

2.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負有直接責任

3.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4. 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由其父母、其他監護人或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5. 未成年人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也可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

6. 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前,不得取消其學籍。

7. 對於審判被告人不滿18週歲的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

8.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放任未成年人犯法的,由公安機關對父母予以訓誡。

六、《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1.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承擔相應責任(這裡只列舉了難點)。

(1) 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體罰學生,或違反工作要求、職業道德;

(2) 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在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告誡、制止的。

2.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生或者監護人承擔相應責任。

(1) 學生違反法律、紀律,實施按其年齡應當知道的具有危險或危及他人的行為;

(2) 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但學生拒不改正;

(3) 學生或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

(4) 學生身體、情緒有異常,監護人已知或被學校告知,但不履行相應監護職責。

3.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若履行了相應職責,則無責任。

(1) 地震、颱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

(2) 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偶然的侵害;

(3) 學生有特異體質、疾病、心理異常,學校不知道或難於知道;

(4) 學生自殺自傷;

(5) 在對抗也風險性的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

(6) 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自行外出、擅自離校、節假日、放學後等發生事故的;

(7) 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因其與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因學生、教師故意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由致害人承擔責任。

4. 學生髮生傷害事故,情節嚴重的,學校應向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屬於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5. 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七、《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

1. 工作方針:優先發展(戰略地位)、育人為本(根本要求)、改革創新(強大動力)、促進公平(國家基本教育政策)、提高質量(教育改革的核心任務)。

2. 戰略目標:到2020年,基本實現教育現代化,基本形成學習型社會進入人力資源強國行列,實現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構建體系完備的終身教育。

3. 堅持以輸入地政府管理為主,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確保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

4. 建立城鄉一體化義務教育發展機制,在財政撥款、學校建設、教師配置等方面向農村傾斜。

5. 改革教育質呈評價和人才評價制度的做法·改進教育教學評價、建立多樣的評價標準、完善綜合素質評價、探索多種評價方式、開展教育質量評價活動。

6. 以農村教師為重點,提高中小學教師隊伍整體素質。

7. 對中小學教師實行每五年一週期的全員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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