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貫徹修改後“兩法”」刑訴法修改:承前啟後的程序法變革

「学习贯彻修改后“两法”」刑诉法修改:承前启后的程序法变革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李奮飛

2018年10月2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並公佈施行。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繼1996年、2012年修改之後的第三次修改。相較於前兩次大規模修改,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指向明確、內容特定,維持在有限的幅度內,不涉及對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修改,重點著墨於具體制度與程序上的銜接、構建和完善。《決定》共計26條,涉及刑事訴訟法18個條款,新增條款18個,刑事訴訟法條文總數由此增至308條。

修改後刑事訴訟法是在全面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反腐敗和境外追贓追逃工作與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背景下,積極回應刑事司法領域出現的一些問題,並大膽吸收刑事訴訟新制度試點實踐經驗的結果。此次修改不僅是我國刑事訴訟法體系的完善,也加強了刑事訴訟法與監察法、刑法、律師法、公證法等法律的銜接,更以刑事訴訟制度的健全為著力點,推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和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的現代化。總的來說,本次修改的通過,反映了我國程序法治的一次承前啟後式的變革趨向。

01

立法內容的時代性

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充分契合了十八大以來全面深化改革的實踐探索,並對其成果予以銜接和鞏固。

一是回應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調整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職能並修改相關程序規定,完善刑事訴訟法與監察法銜接機制。職務犯罪案件偵查權調整之後,此類案件經監察機關的調查後如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刑事訴訟法如何與監察法相銜接,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也是本次修法必須予以回應的問題。修改後刑事訴訟法明確了檢察機關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依法審查、必要時退回補充調查的權力,完善了調查程序與審查起訴程序、留置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的銜接機制,消除了此前因立法空白造成的實踐中的操作困難。

二是順應黨和國家反腐敗與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大局,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刑事缺席審判制度,通過具體的程序規定在刑事司法領域構建起強有力的腐敗治理機制。是否應當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爭論已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持續多年,此次修法則將這一問題從制度上予以明確。從立法背景和目的來看,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明確指向反腐敗和國際追逃追贓工作的加強。從適用範圍來看,刑事缺席審判除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貪汙賄賂犯罪案件外,還可適用於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因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中止審理超過六個月的案件以及被告人死亡但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案件。與域外刑事缺席審判的理論及實踐相比,此次修法新增缺席審判程序的相關規定,以我國國情為背景,是刑事訴訟領域對我國反腐敗治理需要的回應,體現了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以及審慎善意的刑事審判理念,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

三是總結吸收速裁程序試點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經驗,明確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原則並完善相關程序規定,建立值班律師制度,新增速裁程序,完善繁簡得當的多層次刑事審判體系。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是黨中央在準確把握當代刑事司法運行環境背景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價值取向的基礎上,提出的一項重要改革舉措,契合了我國刑事司法對於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實踐需要和理性寬容的發展方向。實踐中,接連開展的刑事速裁程序試點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刑事訴訟中的全面鋪開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此次修法不僅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吸收進刑事訴訟法,明確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程序中認罪認罰案件的具體程序規則,更將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寫入總則部分,成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這不僅為司法機關提供了新的工作機制,提出了新的程序要求,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更大範圍、更深層次參與刑事訴訟的機會,更在理念層面樹立起刑事司法應當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體地位,保持平和、理性、寬容的現代司法觀念。

02

立法方式的審慎性

從科學立法的角度來看,修改後刑事訴訟法體現了我國刑事訴訟立法技術的完善和科學性的提高。此次修法採取的修改形式對原有法律影響較小,這本身就是我國刑事訴訟立法日趨成熟的一個標誌。修法中涉及到的刑事訴訟法與監察法的銜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速裁程序等內容,都是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速裁程序試點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的基礎上形成的。

修法是對此前試點經驗的總結、提煉與規範,將可複製、可推廣的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法律,提升了立法的科學性和可預測性。在修改草案徵求意見的過程中,有許多建議擴大缺席審判程序適用範圍、擴大值班律師職責範圍等的聲音。從最後公佈的修改內容來看,立法遵循了循序漸進、逐漸完善的思路,沒有直接採納相關建議,而是將這些問題留待新制度實施積累了一定的實踐經驗後再研究解決,體現了立法的穩妥和審慎。此外,修法還在辯護人任職條件、審判組織等問題上與相關法律做了銜接,體現了立法的科學嚴密、規範統一。

03

立法空間的延展性

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限於修改內容和幅度,有些司法改革的先進理念和有效實踐經驗暫未吸收進來,由此所預留的立法空間,也為日後的進一步完善保有了延續性。刑事訴訟法的體例仍然依照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的訴訟階段展開,維持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享有各階段訴訟決定權的原有面貌,體現了刑事訴訟的階段性特徵。對於刑事涉案財物處理機制、卷宗移送制度、程序倒流機制等制度,修法沒有涉及。對於庭前會議規程、非法證據排除規程、法庭調查規程等,也暫未吸收。

此外,如何處理好訴訟公正與訴訟效率兩大價值理念的問題,如何處理好國內標準與國際規則的問題,是修法不容忽視的兩大命題。前者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中得以體現,後者則在刑事缺席審判程序的實踐中得以凸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刑事訴訟價值理念向訴訟效率適度傾斜的表現,本身仍需程序正當性基礎的保障。認罪認罰案件應當遵循何種證明標準、如何定位值班律師的法律地位、如何實現值班律師的有效幫助、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與明智性、如何讓法庭審理成為認罪認罰案件質量的重要把關口,均留待司法解釋及實踐探索來細化。就缺席審判而言,這一程序有其建立背景和目的的特殊性,需要協調好我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功能定位、程序設計與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準則和規則之間的關係,唯有如此,才能有利於這一制度在實踐中真正發揮其功能作用。修法暫未涉及的內容為後續的完善提供了空間,留待司法實踐及刑事訴訟法學理論探索和發展。

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距離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僅過去6年,大大縮小了前兩次刑訴法修改分別間隔16年的時間跨度,這本身就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刑事司法進步的一大證明。作為“桅杆的頂尖”,刑事訴訟法的發展是我國社會發展的現實寫照。從修改內容來看,此次修法既內容豐富,又存在完善空間,可在日後的理念層面和制度層面進一步發展。刑事訴訟法和司法實踐的發展呼喚著新的法學理論,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也必將推動刑事司法實踐的進步和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並促進我國法治體系的日益完善。

「学习贯彻修改后“两法”」刑诉法修改:承前启后的程序法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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