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份司法解釋將惡意透支的量刑起點從1萬元提升至5萬元。
除此之外,該決定更加明確的說明了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標準:“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透支”且經過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
這裡再跟大家詳細講一下以上兩個要件(必備條件):
1、什麼情況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2)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
3)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繫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2、什麼是銀行兩次有效催收?
1)在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後進行;
2)催收應當採用能夠確認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3)兩次催收至少間隔三十日;
4)符合催收的有關規定或者約定。
信用卡逾期怎麼辦?
1)催收電話要接,一定要好好說,表明自己願意還,只是現在有困難,爭取減免。
2)每個月多多少少都要還一點,表明還款意向
3)信用卡合規合法,一定不能有不還的想法,好好賺錢還吧
法律依據
《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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