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室告可(何)也?非公室告可(何)也?
賊殺傷、盜他人為公室;子盜父母,父母擅殺、刑、髡子段奴妾不為公室告。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
——秦簡《法律答問》
秦代紀事
秦代的訴訟是由當事人或其親屬向官府起訴,稱為“告”或“劾”。根據案情內容和訴訟當事人的身份,區分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公室告”是允許告官的案件,官府必須受理,包括控告賊殺、傷及盜竊他人(指家庭以外的人)財物等刑事案件。“非公室告”是控告家主擅自殺死、刑傷其子及奴婢的案件,官府不予受理,若當事人堅持告發,則告發者有罪。
同時,秦代禁止誣告,實行誣告反坐,以誣告的罪名為誣告者定罪。這一制度充分體現了秦代國家利益至上、父權家長制等原則。另一方面,秦律對家長(主人或父母)應承擔自己家務的責任也作了規定:子女盜竊父母財產,家長應自己處罰子女,官府不干涉,家長也可以要求官府代為懲罰。
古今對比
秦律對公室告和非公室告的定義過於簡略,我們很難精準理解當時立法者的用意。有人認為非公室告是指私人之訴,包括除家庭範圍內的刑事案件以及民商事訴訟、仲裁等案件。這種觀點有待考量,因秦律本身就有相互矛盾的規定存在,故對於“公室告與非公室告”的準確含義,不求甚解即可。
能明確的是,“公室告與非公室告”是為了幫助官府明確案件管轄範圍,哪些能管,哪些不能管。這一立法精神不斷傳承、發展和成熟,在當代刑事立法中的自訴案件與公訴案件分類上有所體現。
法條鏈接
刑事訴訟法 第210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從本法條不難看出自訴案件一共有三類,與法條中的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一一對應,分別是親告案件、可公訴可自訴案件、公訴轉自訴案件。
01
親告案件
法條鏈接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1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98條 【告訴才處理的含義】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親告案件,其涉及罪名也稱親告罪,共有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佔罪等5種。其中,前4種罪名如果侮辱行為、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虐待致被害人重傷、死亡或受虐待被害人因自身能力、強制、恐嚇無法告訴的,不受告訴才處理的限制,此時的案件將突破自訴限制轉變為公訴案件,由公安、檢察機關立案。只有侵佔罪是絕對的自訴案件,不會轉變為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後直接進入審理階段,不需要經過專門機關審查。
事實上,由被害人親自告訴的規定在司法實務中出現一些困難,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對親告罪中被害人的權利也做了更細緻的調整,在刑法第246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將刑法第260條第三款修改為:“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
除外。”使得被害人在證據獲取上獲得支持,在無法告訴時獲得保障。02
可公訴可自訴案件
法條鏈接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1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要理解可公訴可自訴案件即輕微刑事案件,就要與檢察院的情節輕微不起訴聯繫起來。情節輕微不起訴又稱為相對不起訴,是指行為已觸犯刑法,但從犯罪動機、手段、危害後果、犯罪後的態度等情節綜合分析,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情節輕微不起訴有助於發揮刑法謙抑性作用,目的在於縮減刑法的適用,將刑罰作為調整社會關係迫不得已的最後手段,在立法上非犯罪化、輕刑化,審判上輕判化,行刑上開放化。將情節輕微不起訴案件納入可公訴可自訴案件範圍,目的還是保障被害人的訴權,在檢察院不起訴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自訴。
03
公訴轉自訴案件
法條鏈接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1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 第180條
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可以看出,公訴轉自訴案件其實是對公安機關,檢察院行為的一種審查,是一種監督糾錯機制。它本質上仍是公訴案件,只不過賦予了被害人
自訴的救濟權利。法律評論
提問
為什麼要區分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
正如社會分工需要細化,刑事案件分類同樣需要不斷細化。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其區別的本質原因是犯罪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同,自訴案件往往是輕微刑事案件,進而導致審查程序、審理期限、刑法處罰輕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當事人訴訟地位、舉證責任等不同。在證據蒐集上,自訴案件的證據蒐集比公訴案件方便的多,因此將二者區分也是司法資源配置合理化的內在要求。
檢察院行使國家檢察權,它對於自訴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行使公訴權;對直接受理的案件行使偵查權;對於公安機關提出的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行使批准和決定逮捕權;切實履行新時代所賦予的公益訴訟職責;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行使監督權等。顯然,自訴案件本質上也是刑事案件,但是卻失去了國家公權力的支撐,便失去了很多獲取證據的技術手段。因此,假如你在生活中遇到了三大類自訴案件,務必要做好相關的證據收集,做好案件的舉證質證、訴訟辯論等訴訟程序。例如被侮辱誹謗時,悄悄打開收集手機錄音、利用周邊環境找好證人、注意監控攝像充分利用等等。
就親告罪案件而言,採取阻卻國家刑法的介入而運用其他民間方式(即自訴)對糾紛進行處理,有利於平息糾紛、解決爭端,避免刑法帶來的負作用,使得行為的非刑事控制方法的淨收益等於或大於刑事方法的淨收益,可以從中獲得最大化的社會效益。
法律備忘錄
親告罪包括哪些?
1、侮辱罪(侮辱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誹謗罪(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3、虐待罪(虐待行為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除外);
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該暴力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5、侵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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