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加班費“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追索加班費“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很多人認為只要加班了,就應該享有加班工資,但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否則主張的加班費用就無法支持。而加班工資的認定前提是加班事實的存在,下一步才是確定加班工資是否已經按照法定標準足額支付。

因此,加班工資的確認,勞動者要承擔兩個舉證責任:

(1)加班事實的存在

(2)加班工資的支付情況

追索加班費“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一、認定加班事實的存在有如下構成要件:

(一)勞動者的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工作時間(除標準工時制度外,還有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度兩種)即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除此工作時間標準之外,勞動者提供的勞務即可視為:“超過法定工作時間”。

(二)勞動者加班是在為用人單位提供相關的勞動。在實際生活中,有的勞動者會早於上班時間到達辦公室或下班後主動留在辦公室,但並非用人單位的要求,勞動者在此期間也並未從事與工作有關的事宜,而是出於個人原因留在辦公室。這種情形,即便是有考勤記錄顯示其超出標準工作時間也難以認定為加班時間。

追索加班費“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三)加班是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或者經用人單位批准的。勞動者工作沒完成,需要加班,可以向上級領導申請。很多企業的規章制度也明確約定員工加班應該獲得相關部門的批准,在此情形下,勞動者若沒有履行報批手續,即便客觀上存在加班行為,其加班費的主張也難以得到支持。

因此,如果勞動者想主張加班工資,每次加班建議與上級有關部門申請確認,保存好相關記錄。比如:視聽資料、短信記錄、電子郵件、打卡記錄、證人證言等等。

二、勞動者是否存在加班及加班工資是否支付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一)勞動者對初步的加班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追索加班費“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三》第九條,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根據該法律規定可知,原則上應由勞動者本人承擔證明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但如果相關證據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則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二)兩年內加班工資,應由用人單位提供證據證明。

追索加班費“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用人單位承擔兩年內加班工資舉證責任,系因其掌握勞動者兩年內加班事實的證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故根據該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加班的證據及加班工資的支付憑證,保留兩年備查。在兩年期限內,用人單位具有法定的保留義務。

因此,對兩年內的加班工資發生爭議的,因用人單位掌握著勞動者加班與否的證據及考勤記錄,應由用人單位提供證據,否則,用人單位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的法律後果。

(三)超過兩年的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

追索加班費“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在日常的人事管理中,考勤記錄、加班審批表等,一般由用人單位掌握。因此,由用人單位承擔一定期限內的舉證責任,較為合理。

但若全部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工資支付憑證、加班證據的話,無疑會加重用人單位的管理經營成本,不利於企業發展,也有失公允。因此,超過兩年的加班工資舉證責任,應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仍由勞動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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