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T?國慶上了班也可能沒有加班費?真相是……

國慶已經來到了第3天

但你卻因手頭堆積如山的工作,

不得不放棄和家人的團聚,

只能對著電腦鬱悶地加班o(╥﹏╥)o

你知道嗎

根據規定,10月1日到10月3日是國家法定節假日,單位在這3天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算加班工資,且不能以調休的方式拒不支付加班費。

而其餘休息日上班,單位如不能安排補休的,則是按照兩倍工資標準認定加班工資。

WHAT?國慶上了班也可能沒有加班費?真相是……

也許,你正在心裡默唸,“還好有加班費”。

但小編在這要提個醒:國慶假期依然奮戰在崗位上的親們,遇到以下兩種情況,你的加班費會打折扣,甚至還可能沒有。同時,勞動者也要藉此明確加班的認定標準,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01

休息日加班已安排補休

以國慶節加班為例,根據2018年的國慶節放假安排,10月4日至10月7日為休息日,單位若安排勞動者在此期間加班,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補休”是用來彌補勞動者在休息日正常工作而失去的休息時間。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

02

自願工作

手頭工作忙不完,沒和領導打招呼,自己來單位工作是否算加班呢?

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由單位安排加班的,單位才應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員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單位的要求、決定,也沒有在單位認可的加班記錄,而只是自願加班的情況,則不屬於加班,單位無須支付加班費。但是,如果單位對員工的加班予以追認的話,就是單位安排的加班,就應該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

勞動者如果認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可以要求單位來進行安排。這樣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資,才可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