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規定、加班費、加班費計算方式

現在職場,加班司空見慣,比如:有的單位單休,有的單位大小休,有的單位每晚加班到很晚。同時,有的單位給予調休,有的單位給加班費,有的單位什麼都沒有。

加班規定、加班費、加班費計算方式

再說加班費之前,先要了解我國的工時制度,目前工作時間制度主要有三種,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一、標準工時制

職工每日工作八小時、每週工作四十小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

1.加班相關規定

關於加班,國家對此是有嚴格規定的,單位不遵照執行,侵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向所在地勞動監察投訴。

《勞動法》關於加班的具體規定如下: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但是如果遇到一些特殊情況時,可以不受上述加班規定的限制。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2.加班費相關規定

加班規定、加班費、加班費計算方式

《勞動法》是這麼規定的:

安排平日延時加班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即1.5倍工資的加班費;

安排週末加班的,可以調休,不能安排調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安排法定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是這麼規定的: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平日延時加班和法定假日加班,單位不能安排補休,應直接支付加班費。週末安排加班的,單位可以優先安排補休,在不能安排或者未安排的情況下,才支付加班費。

3.加班費計算基數

加班費=小時工資*倍數*加班時數,小時工資=月工資/21.75/8,但是關於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公式裡的月工資標準)是有爭議的。

《勞動法》規定的是按照工資的150%、200%、300%支付加班費,這裡應該理解為勞動者工資總額標準,即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津貼和補貼等每月固定支付的工資,而不是單獨指基本工資或者一部分工資。(可以參照《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的是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作為計算加班費的基數。

總結一下,一種是按照工資總額來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如山東省。另一種是按照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合同未約定的,按照實際工資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如江蘇省、上海市、北京市。後者是主流。

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勞動法》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這裡要注意一點,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需要經過勞動行政部門的批准,未經批准,不可以實行。

很多單位對快遞員、酒店餐飲工作者、商貿零售工作者說是不定時工時制,其實很多都是未經批准,忽悠職工的。

1.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

(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3.加班費的相關規定

(1)不定時工作制,無加班費,且不受勞動法每天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的限制。(《關於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5條)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超過平均工作時間的,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關於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0條)

工作日正好是週末的,正常工作,不支付加班費。工作日正好是法定假日時,按照《勞動法》規定支付加班費。(《關於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2條)

三、加班事實的認定

加班規定、加班費、加班費計算方式

加班不可怕,可怕的是加班沒有加班費。

勞動者如果想要獲得加班費,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單位安排加班,二是有加班事實。

現實中,很多勞動者的確加班了,但是卻很難獲得加班費,甚至提起勞動仲裁時,也很難獲得加班費,原因主要就是無法舉證“單位安排加班”這一事實。

管理規範的公司,關於加班的認可,一般採取兩種方式,一是事前申請,二是事後追認加班事實。如果不符合這兩種方式的任何一種,則很難被認定為安排加班,會被認為是勞動者的自願加班,也就無法獲得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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