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想延伸註冊?沒那麼簡單?

著市場競爭的多元化,一些企業對旗下不同產品進行佈局拓展和定位細分。企業在拓展新市場時,新申請註冊的商標如果與之前已註冊且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存在關聯,就可能延續在先商標的商譽。這有利於增強消費者對品牌形象的認同,也為企業節約了宣傳廣告營銷的成本。

不過也不是所有的商標只要具備近似特點就可以成為基礎商標的延伸商標的。這不,每次開庭,總有商標申請人拿商標延伸註冊說事兒,說了半天,有些不符合商標延伸註冊的條件,有些沒有充分證據支持,最終能夠得到支持的不在多數。應廣大群眾的呼聲,今天,咱們就來聊聊商標延伸註冊那些事兒。

案情簡介

百合花有“百年好合”的美好寓意,在民間與幸福姻緣似乎有著或多或少的羈絆。某婚戀網站A公司深諳此道,在已經獲准註冊的“百合幸福及圖”商標基礎上,又擴展企業的商標版圖,申請註冊“百合幸福”商標,並指定使用在第45類“計劃和安排婚禮服務”等服務上。

但是,一枚其他公司在先申請的商標—— “幸福百合WELL-BEING OF LILY”成了攔路虎。因為它與A公司申請的商標構成商標近似和服務類似,商標局、商評委均駁回了A公司的註冊申請。

商標想延伸註冊?沒那麼簡單?

A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百合幸福”商標是自己在先註冊的“百合幸福及圖”基礎商標的延續和補充,是其“百合網”等商標品牌的延續,應當獲准註冊。法院就該案作出判決,駁回了A公司的訴訟請求。

在後商標能否基於基礎商標獲得延續性註冊,同樣是困擾B公司的頭疼事兒。

商標想延伸註冊?沒那麼簡單?

B公司認為訴爭商標“cohiba”是自己擁有的“高希霸”基礎商標的延續性註冊,能夠與其他公司的引證商標“COHIBA”相區分,應當獲准註冊。故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商評委的無效宣告裁定。但是,B公司的此項主張同樣沒有獲得法院支持。

不能延伸保護的原因

兩個案件的中原告所主張的基礎商標延伸註冊,能獲得支持麼?

這兩個案子中,原告均主張訴爭商標是在先基礎商標的延續性註冊,但是原告提供的證據均不足以證明基礎商標經過原告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無法證明基礎商標的商業信譽可以延伸至訴爭商標,也存在造成相關公眾對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准使用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的可能性。因此,法院對原告的此項主張均未予支持。

法官提示

事實上,商標延伸註冊並非一個成熟的法律概念,但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有一些商標申請人以其在先註冊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為由,請求法院考慮在先商標商譽已經實際延續到訴爭商標中的事實,核准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

2014年,北京市高院在《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審理指南》中對商標延續註冊的適用規則加以規範。根據該指南第八條的規定,商標延續註冊是指“商標註冊人的基礎註冊商標經過使用獲得一定知名度,從而導致相關公眾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在後申請註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與其基礎註冊商標聯繫一起,並認為使用兩商標的商品均來自該商標註冊人或與其存在特定聯繫的,基礎註冊商標的商業信譽可以在在後申請註冊的商標上延續”。

可見,在商標延伸註冊審查中,“知名度”、“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特定聯繫”是判斷商標延續關係的關鍵詞。

商標的基本功能是區分商品和服務的來源,同一主體先後註冊的商標並不當然具有延伸關係。原告主張訴爭商標是對在先基礎商標的延伸註冊,需要提交充分的證據以證明上述事實,目的在於使法院考慮在先商標對在後商標的影響,這種影響足以避免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值得注意的是,“基礎商標延伸理論”不能取代“整體判斷商標標識,審查混淆可能性”這一近似性判斷的基本原則。

我國商標制度採用先申請原則,具有使用意圖的企業應具有商標佈局意識,提早註冊商標。另外,若出於種種考慮,有意申請多個關聯商標,在申請和使用過程中,應注重強化名下各關聯商標之間的聯繫,促使相關公眾形成對特定來源的穩定認知,否則可能因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存在在先申請或註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而被阻卻註冊,又因難以滿足基礎商標延伸註冊要求的條件,最終被駁回商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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