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掃黑辦:單純為牟利的違法犯罪不應定為惡勢力

全国扫黑办:单纯为牟利的违法犯罪不应定为恶势力

資料圖:警方摧毀一重大黑惡犯罪集團。中新社發 程景偉 攝

中新網4月9日電 全國掃黑辦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偉9日表示,《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規定,對於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單純為牟取不法經濟利益而實施的違法犯罪,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

全國掃黑辦9日召開新聞發佈會,公開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掃黑除惡案件的四個意見。

姜偉介紹,《意見》共20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提出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的總體要求。《意見》強調要毫不動搖地堅持依法嚴懲惡勢力犯罪的方針,堅持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等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不斷強化程序意識和證據意識,有效加強法律監督,確保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參與人的各項訴訟權利。這些要求有利於統一執法思想,確保“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打早打小”與“打準打實”相一致。

二是明確惡勢力的具體認定標準。該《意見》給辦案一線提出更加明確的執法標準,

第一,突出本質特徵,明確惡勢力界限。由於惡勢力犯罪與普通共同犯罪在參與人數、行為表現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個別辦案單位往往只要看到有多人多次共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就一律認定為惡勢力。為此,該《意見》強調要將有無“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作為審查判斷惡勢力的主要標準,同時明確規定,對於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單純為牟取不法經濟利益而實施的違法犯罪,或者因民間糾紛而引發以及其他確屬事出有因的違法犯罪活動,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這些規定標示出了惡勢力案件與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

第二,界定惡勢力成員,確保不枉不縱。認定惡勢力,要求“一般為三人以上”。實踐中,有的辦案人員存在著“簡單處理、沾邊就算”的錯誤做法。針對這一問題,《意見》遵循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將主觀明知惡勢力危害性與客觀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相結合,準確劃定惡勢力成員範圍,為實現精準打擊提供了有力支撐。

第三,細化認定標準,解決爭議問題。實踐中對於惡勢力團伙的一些特徵,諸如“經常糾集在一起”應當如何把握、“多次違法犯罪活動”應當如何計算、“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如何認定等,存在著認識分歧。該《意見》對以上問題逐一釋明,有效解決了實踐中的主要爭議,為執法辦案提供了明確依據。

三是要求正確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意見》充分體現了區別對待、嚴懲“首惡”的政策精神,明確打擊重點是惡勢力的糾集者、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以及共同犯罪中罪責嚴重的主犯。對於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在共同犯罪中罪責相對較小、人身危險性、主觀惡性相對不大的,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四是強調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根據不訴不理的原則,該《意見》規定人民檢察院如果沒有指控惡勢力或惡勢力犯罪集團的,人民法院不應主動認定,可僅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相關規定作出判決、裁定。這一程序性規定,充分保證了被告人、辯護人可以及時知曉控審內容、有效行使辯護權利。根據上訴不加刑原則的要求,該《意見》明確,審理上訴案件時,一審判決未認定惡勢力或惡勢力犯罪集團的,二審不得增加認定,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上訴權,防止上訴可能給被告人帶來的不利後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