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對顧雛軍等再審一案依法公開宣判

最高法院对顾雏军等再审一案依法公开宣判

法制日報記者 蔡長春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等人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判決撤銷原判對顧雛軍犯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資金罪的量刑部分,對顧雛軍犯挪用資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撤銷原判對原審被告人張宏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維持原判以挪用資金罪對張宏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對原審被告人姜寶軍、劉義忠、張細漢、嚴友松、晏果茹、劉科均宣告無罪。

2008年1月30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顧雛軍、劉義忠、姜寶軍、張細漢犯虛報註冊資本罪,顧雛軍、姜寶軍、嚴友松、張宏、晏果茹、劉科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顧雛軍、姜寶軍、張宏犯挪用資金罪,對顧雛軍以虛報註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六十萬元;以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八十萬元。其餘七名被告人均被判處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六人被宣告緩刑。宣判後,顧雛軍等人不服,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3月25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顧雛軍刑滿釋放後,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審決定,提審本案,並依法組成五人合議庭,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第一巡回法庭庭長裴顯鼎擔任審判長,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長張勇健和主審法官羅智勇、司明燈、劉艾濤為合議庭組成人員,石冰、羅燦擔任法官助理,張燕清擔任書記員。合議庭於2018年1月28日至2月5日分別約談了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5月18日召開了庭前會議,6月13日至14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檢辯雙方、有關證人及有專門知識的人等到庭參加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經再審認為,原審認定顧雛軍、劉義忠、姜寶軍、張細漢在申請順德格林柯爾變更登記過程中,使用虛假證明文件以6.6億元不實貨幣置換無形資產出資的事實存在,但該行為系當地政府支持順德格林柯爾違規設立登記事項的延續,未造成嚴重後果,且相關法律在原審時已進行修改,使本案以不實貨幣置換的超出法定上限的無形資產所佔比例由原來的55%降低至5%,故顧雛軍等人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原審認定科龍電器在2002年至2004年間將虛增利潤編入財會報告予以披露的事實存在,對其違法行為可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但由於在案證據不足以證實科龍電器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的行為已造成刑法規定的“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後果,不應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原審認定顧雛軍、姜寶軍挪用揚州亞星客車6300萬元給揚州格林柯爾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適用法律錯誤,不應按犯罪處理,但原審認定顧雛軍、張宏挪用科龍電器2.5億元和江西科龍4000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顧雛軍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科龍集團欠格林柯爾系公司鉅額資金的意見,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顧雛軍、張宏的行為均已構成挪用資金罪,且挪用數額巨大。鑑於挪用資金時間較短,且未給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依法可對顧雛軍、張宏從寬處罰。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合議庭向顧雛軍等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送達了再審判決書,並就有關問題進行了釋明。本案後續的國家賠償等工作將依法進行。

原審被告人親屬,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部分專家學者,有關單位代表,新聞媒體記者及部分群眾共90餘人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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