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惡鏟傘:上饒縣法院一審判決13人獲刑

4月4日,上饒縣人民法院集中宣判3件涉惡案件,對被告人黃某宏、蘇某平等13人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徇私枉法罪、開設賭場罪判處六年六個月至管制六個月不等刑罰。部分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參加旁聽。

一、被告人黃某宏、花某祥、周某彬、張某寶、陳某波、楊某尋釁滋事案

上饒縣法院庭審查明,被告人黃某宏、花某祥、周某彬、張某寶、陳某波、楊某為達到壟斷市場的目的,以保護代理權和行使協會監督權為由,採取威脅、打砸等手段,先後對匯仁陽光花園、遠泉花園、翼天學府等項目的煙道供應商供應的煙道實施了多次任意損毀打砸,逼迫競爭對手退出相關的煙道安裝市場,擾亂煙道行業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認為,六被告人多次尋釁滋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社會影響惡劣,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嚴懲。且其行為符合兩高兩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指導意見》的規定,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故依法判處六被告人六年六個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至一萬元不等罰金。

二、被告人蘇某平、蘇某林、蘇某樂、餘某良、林某金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開設賭場案

上饒縣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蘇某平、蘇某林、蘇某樂、餘某良組成相對固定的鬆散型團伙,在上饒經濟技術開發區興園辦蘇家村濱江西路區域內,以維護村民利益為由,多次實施敲詐勒索、開設賭場、違法收取他人傾倒餘土費用等違法犯罪行為,所得贓款用於團伙揮霍、瓜分,擾亂了當地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認為,蘇某平等人長期糾集,具有團伙特性,且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根據兩高兩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指導意見》規定,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伙。故依法判處五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管制六個月不等刑罰,並處二萬至七千元不等罰金。

三、被告人饒某江、吳某邦徇私枉法案

上饒縣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萬年縣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將吳某發等人立案偵查,在取保候審期間,吳某發多次請託時任治安大隊大隊長的被告人饒某江等人幫忙,2015年10月19日,經被告人饒某江溝通聯絡,時任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長的被告人吳某邦私自以“檢察院偵查監督科”名義向治安大隊出具了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的《檢察建議》,經饒某江在局法制領導小組會上提出,同年12月4日,吳某發案被撤銷。

法院認為,被告人饒某江、吳某邦明知吳某發等人的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仍徇私枉法致使其不受追訴,已構成徇私枉法罪。故依法判處被告人饒某江有期徒刑2年,判處被告人吳某邦有期徒刑1年。

近日,上饒縣法院還對被告人寧某鳳等人強迫交易、聚眾鬥毆、非法持有槍支案進行了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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