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奔馳女車主維權,這5個法律問題得了解!

文字:宿廣田 張一

檢察日報:奔馳女車主維權,這5個法律問題得了解!

“奔馳女車主哭訴維權” 視頻截圖

近日,一女子在4S店坐奔馳車上哭訴維權的視頻引發輿論廣泛關注。女車主哭訴,她購買了一輛66萬元的奔馳車,然而新車還未開出4S店,就發現車輛發動機存在漏油問題。隨著事件曝光,女車主還提到這家奔馳4S店曾誘導其辦理汽車貸款,並存在私收“金融服務費”等行為。

目前,陝西省西安市市場監管部門、陝西省消協、陝西稅務等多部門已發聲介入。針對該4S店收取“金融服務費”有無法律依據,是否涉嫌銷售欺詐、逃稅漏稅等問題,記者採訪了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孫煜華、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趙佔領、浙江群恆律師事務所律師程達群,聽聽他們的觀點。

“金融服務費”是否合理?

記者:奔馳女車主表示被誘導辦理“低利率”汽車貸款,並被要求支付一筆1.5萬餘元的“金融服務費”。請問該項收費是否合理?一般此項費用的收取是否需要一定的資質?

孫煜華:4S店是無權提供《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裡提到的“汽車金融服務”的。4S店所提供的所謂“金融服務”從一定意義上講,是給汽車金融貸款提供擔保服務。如果4S店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強行收取這筆費用,就侵犯了消費者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是違法的。

程達群:對於“金融服務費”這項收費來說,必須建立在雙方有協議的基礎上,而且必須提供了真實的服務,才可以收取。而成立提供汽車消費貸款的汽車金融公司,需要取得銀監會的金融許可,即通常所說的“金融牌照”。

記者:奔馳女車主表示,4S店在收取“金融服務費”時,直接拿出一個私人微信轉賬二維碼收款,也沒有開具正規發票,是否涉嫌偷稅漏稅?一般情況下如何操作才是合法合規的?

孫煜華:如果明明已經開通了對公賬戶,但仍要求消費者直接將服務費轉入私人賬戶而非公司賬戶,隱瞞了公司的真實收入,進而導致企業所得稅的減少,屬於逃稅行為。在支付服務費後要求4S店開具正規發票,是消費者的法定權利。實際上,不管是否開具發票,除非有法定的減免情形,所有公司的收入都應歸入公司的公賬中,並依法繳納稅收。

趙佔領:4S店在收取金融服務費時,沒有采取對公支付,而是要求微信支付給個人,並且沒有開具正規發票,這不僅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違反了稅收法規,涉嫌偷稅漏稅。合規的做法就是讓消費者支付至其公司賬戶,而且及時開具等額有效的增值稅發票,而不是收據。

若PDI檢查“糊弄”消費者,是否涉嫌消費欺詐?

記者:新車還沒開出門就出現漏油情況,所以奔馳女車主要求調查PDI檢查是否真實。如果4S店在PDI檢查上“糊弄”消費者,是否涉嫌銷售欺詐?應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趙佔領:PDI(出廠前檢查)即車輛的售前檢驗記錄,是新車在交車前必須通過的檢查。按照正規的程序,車輛交接的時候要填寫一張至少40多項的《PDI檢測表》(售前檢測證明)。如果4S店在PDI檢查上“糊弄”消費者,將不合格的車輛交付給消費者,則涉嫌構成欺詐,應該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

程達群:這個就明確是在欺詐客戶,讓客戶以為他購買的是一輛新車,從而陷入錯誤認識而成交,違背了其真實的意思。4S店應該“退一賠三”,並承擔車主其他因購車而發生的各項損失,比如因欺詐購買了二手車而發生的保險費等。

什麼情況下可以“退一賠三”?

記者:自從“新消法”出爐以來,在汽車領域已經發生了不止一次的“退一賠三”案例。“退一賠三”的適用範圍是怎樣的?

趙佔領:“退一賠三”的前提是經營者的行為構成欺詐,而所謂欺詐指的是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消費者作出錯誤表示的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就本案而言,4S店是否故意以次充好、欺詐消費者,還需要市場監管部門進一步的調查,包括對這輛車進行檢測,如果最終證明4S店故意銷售有質量問題的車輛,則應該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

程達群:只要汽車銷售商家對客戶進行了銷售欺詐,客戶就可以要求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一賠三”。而根據民法總則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現在的情況是,消費者想買的是一部全新的奔馳車,而商家出售的卻是發動機漏油的汽車,顯然隱瞞了該車的真實情況。

違反國家“三包”規定,有什麼後果?

記者:國家“三包”規定,修車一旦超過5天,就需要汽車銷售公司提供備用車。然而奔馳女車主在向4S店提了多次訴求後,仍沒有配車。這樣的行為是否違反了國家“三包”規定?消費者遇到此類情況應如何維權?國家針對4S店這種行為是否有一定的懲戒措施?

趙佔領: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下稱汽車“三包法”),銷售者銷售家用汽車產品,應當向消費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以及發票。同時,根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4S店都有義務交付合格的汽車產品。

這個案例中,4S店交付的奔馳車還未開走即出現漏油情況,說明其交付的車輛並不合格,因此4S店首先構成合同違約,消費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換車,而不是按照汽車“三包法”只能要求修理或更換髮動機。而且,即使適用汽車“三包法”只修理或更換髮動機,根據該法第19條規定,修理時間(包括等待修理備用件時間)超過5日的,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

程達群:不管怎麼樣,在客戶提出了多次訴求後,均不予理睬,消費者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汽車“三包法”第41條規定: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責令改正,並依法向社會公佈。第42條規定,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部門在職權範圍內依法實施,並將違法行為記入質量信用檔案。但對商家的懲戒力度有限,這也是他們敢於一而再再而三“忽悠”客戶的原因。

孫煜華:消費者遇到這種情況,最方便的維權方式是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或向消協投訴,要求4S店配車並補償其間的交通費。目前,國家質監局的“三包”規定中並沒有針對未配代步車的行為設定處罰措施,所以需要今後補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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