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吃雞"商標被駁回,是什麼原因呢?

說起“今晚吃雞”你想到的是什麼呢?你覺得這個有顯著性嗎?

日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今晚吃雞”商標駁回複審行政糾紛案。“今晚吃雞”被指系日常用語缺乏顯著性,註冊申請被駁回。藍洞子公司不服,起訴國知局至北京知產法院。



原告起訴稱,訴爭商標“今晚吃雞”並非第9類商品領域的日常用語或普通商貿用語,本身具有固有顯著性,能夠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被告商評委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今晚吃雞”經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並獲得商標應有的顯著特性。



關於第25201461號“今晚吃雞”商標駁回複審決定書

申請人:株式會社藍洞

申請人因第25201461號“今晚吃雞”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系申請人獨創,具有顯著性,經過長期使用、宣傳,已經取得較強顯著性和一定影響,與申請人形成了唯一對應關係,足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情形。已有在先類似情形的商標獲准註冊。綜上,申請人請求准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申請商標使用宣傳證據、媒體報道證據、相關辭典釋義、申請人商標註冊證據、相關網絡百科詞條、其它相關證據。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易被消費者理解為日常用語,其註冊使用在指定的“計算機遊戲軟件”等複審商品上,不易被消費者作為商標加以識別,無法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情形。申請人向我委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能證明申請商標經申請人的廣泛使用和宣傳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從而取得了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的註冊情況與本案情況不同,不能成為申請商標初步審定的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並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過程中。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