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過戶問題

過戶問題

一種是非訴程序,房產部門直接辦理;另一種為訴訟程序。

非訴訟程序:《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併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對於第(四)項各地房產部門多要求辦理公證(部分地區辦理律師見證也可),行政程序多遵循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管理登記中加強公證聯合通知》[1991]117號的相關規定。通知中提到: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後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定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後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司法程序:法院訴訟解決,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權利人直接單方到房產部門申請房屋登記,俗稱強制過戶。

建設部《登記辦法》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三)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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