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退出機制(何種情況,退出方式,是否退錢)

合夥人合夥,就像結婚,有結婚,就有離婚,合夥人退出時,怎麼辦,股權如何處置?不少創業者對此都沒有一個明確的概念,完全沒有合夥人退出機制,這會給後續的公司運營帶來很大麻煩。

合夥人退出機制(何種情況,退出方式,是否退錢)

我曾看到有的創業公司,前期某個合夥人出資僅僅5萬元,就擁有公司30%的股權。後來,因為合夥人個人原因,導致不能繼續在公司任職,所以退出。

離職後,退出合夥人堅決不同意退股,他的理由是: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沒規定,股東離職得退股;

(2)公司章程沒有約定;

(3)股東之間也沒簽過任何其他協議約定,甚至沒就退出機制做過任何溝通;

(4)他出過錢,也參與了創業的關鍵階段。

而其他合夥人則認為如果他不退回股權,既不公平也不合情、不合理,但由於事先沒有約定合夥人的退出機制,對合法回購退出合夥人的股權束手無策。

合夥人退出機制(何種情況,退出方式,是否退錢)

合夥人取得股權,是基於大家長期看好公司發展前景,願意長期共同參與創業;合夥人早期拼湊的少量資金,並不是合夥人所持大量股權的真實價格。

股權的核心價值在於,所有合夥人與公司長期綁定(如4年),通過長期服務公司去賺取股權。如果不設定退出機制,允許中途退出的合夥人帶走股權,這樣做看似對退出合夥人公平,但卻是對其他長期參與創業的合夥人最大的不公平。

對於合夥人可能退出的情形,應當提前制定預警性的退出機制。

(1)在企業初創期,合夥人的股權分為資金股與人力股,資金股佔小頭,人力股佔大頭,人力股至少要和一定的服務期限掛鉤,甚至核心業績指標掛鉤。如果合夥人未能完成服務期限,或未能達到相應的業績指標,則其股權的處置應當按約定政策執行。比如,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如一年之內),約定股權由創始股東代持。

(2)如果合夥人離職,資金股與已經成熟的人力股,離職合夥人可以兌現,但未成熟的人力股應當被回購。

合夥人退出機制(何種情況,退出方式,是否退錢)

(3)股東中途退出,公司或其他合夥人有權溢價回購離職合夥人未成熟甚至已成熟的股權。

(4)鑑於國人“談利益,傷感情”的觀念,合夥人之間首先就退出機制的公平合理性充分溝通理解到同一個波段,做好團隊的預期管理,然後再做方案落地。

(5)對於離職不交出股權的行為,為避免司法執行的不確定性,約定離職不退股高額的違約金。

(6)合夥人跟配偶應就創業股權進行錢權分離。很多創業者容易忽視的是,創業合夥人的配偶,其實是背後最大的隱形創業合夥人,因為法律規定婚姻期間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當然也包括配偶在公司的股權,除非夫妻間另有約定。創業者一旦離婚,其直接結果是,公司的股權將會發生變更,甚至會導致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比如,土豆創始人王薇就因為配偶股權糾紛,影響了土豆的最佳上市時機,後來為此付出了巨大的成本。為了既保障公司股權與團隊的穩定性,又兼顧配偶合理的經濟利益,穩固創業者後方的和諧家庭關係,應設立配偶股權條款,其基本原則是:一方面,要約定股權為創業者個人財產;另一方面,創業者還要同意與配偶分享股權變現利益,做到錢權分離。

創業公司遇到合夥人退出,應按上述約定或其他特殊約定,平和進行,不應反目成仇。在執行退出合夥人股權回購時應遵循兩個原則。

第一,承認合夥人的貢獻。對於退出的合夥人,一方面,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股權;另一方面,必須承認合夥人的歷史貢獻,按照一定溢價或折價回購股權。這一點不僅關乎合夥人的順利退出,也事關公司形象乃至企業文化的塑造。

第二,回購價格的確定。對於退出合夥人股權回購價格的確定,要考慮兩個因素:一個是退出價格基數;另一個是溢價或折價倍數。比如,可以考慮按照合夥人掏錢買股權的購買價格的一定溢價回購,或退出合夥人按照其持股比例可參與分配公司淨資產或淨利潤的一定溢價,也可以按照公司最近一輪融資估值的一定折扣價回購。

醜話說在前面不傷感情!前期礙於情面,後期撕破臉面!

轉發此文後,私信回覆“1293”,安排專業諮詢老師和您聯繫為您免費提供管理、股權諮詢服務,並且贈送《股權架構方案設計》《有限合夥協議》《股東進入和退出機制》《估值的二十二種方式》四份禮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