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第三人對撤銷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行政答辯狀

行政訴訟:第三人對撤銷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行政答辯狀

第三人:張XX,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漢族,住永城市XX鄉XX村015號。

原告張X中請求撤銷XX市人民政府為第三人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因與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現提出如下答辯:

一、原告與本案XX市人民政府為第三人張XX頒發農村土地經營權證的行政行為沒有利害關係,原告不具有提起行政訴訟的資格。

首先,原告在訴狀中陳述“其母為劉XX,承包了位於XX市XX鄉XX村張莊組南地1.60畝土地及東地1.8畝,其生前單獨立戶,涉案土地系其自行承包、耕種。”那麼,按原告的自述中可以得出結論,其母親劉XX為單獨立戶,與原告並非一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戶,原告對涉案的土地並不享有任何權利,無論涉案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證發放給誰,都與原告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其次,原告又述稱“劉XX去世後,該土地由原告與第三人共同承包經營”與事實不符,也無證據支持。原告的母親於2015年去世,在其母親去世後,案涉土地的所有者也即發包方XX市XX鄉張XX村張莊組並沒有將案涉土地發包給原告承包經營。

按我國的土地政策,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主要是村民組所有。以前在人民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這三種集體從事農業經濟活動的組織中,生產隊是基礎,擁有包括土地、耕畜和農具在內的大部分的而且是主要的生產資料,也就是所謂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除國家以外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唯一的一個組織,因此一般意義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生產隊(也就是相當於現在村民小組一級)。

2015年時有效施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現行《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進行了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第二十一條 規定:“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規定:“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因此,按照以上規定,在2015年原告的母親去世後,發包方XX鄉XX村張莊組並未將案涉土地發包給原告承包,原告也提供不出與發包方簽訂的書面承包合同。原告並沒有取得涉案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因此,對本案沒有訴權。

二、被告為第三人張XX頒證行為合法有效。第三人與母親劉XX為一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戶,原告的起訴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原告及第三人的父親於2000年去世,此時正是農村土地第二輪延包的時間,第三人張XX即與母親劉XX為一個承包經營戶,案涉土地即為張XX承包耕種。XX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2006年1月24日XX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療證”清楚的記載張XX與母親劉XX為一個農業家庭戶。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2014年3月6日簽發的戶口本中可以清楚的證明張XX為農業家庭戶的戶主,母親劉XX為張XX農業家庭戶的成員。XX鄉XX村張莊組2015年11月10日-2015年11月16日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信息公示表”亦顯示承包方張XX(代表)的家庭成員為張XX等9人為一個承包經營戶,在公示期間包括原告的本組集體經濟成員無人提出異議。此後,發包方XX鄉XX村張莊組又與張XX簽訂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書》,取得了涉案再次確認了張XX對案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XX市人民政府依據有效的XX鄉XX村張莊組與張XX簽訂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書》,為張XX頒發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因此,XX市人民政府為第三人頒證的行為,事實有據,程序合法。

三、退一步來說,即便第二輪土地延包時,劉XX為單獨承包,其去世後,張XX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也合法取得案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劉XX去世後,作為發包方的張莊組通過公告的形式告知全體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均無異議的情況下,將涉案土地發包給張XX,與張XX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也不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張XX自與張莊組簽訂土地承包後即取得案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XX市人民政府頒證行為也合法有效,頒證行為只是對農戶承包經營權的確認,並不是為農戶創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因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是由承包方與發包方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而取得。故原告起訴撤銷第三人張XX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沒有任何事實與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XX市人民政府為第三人張XX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行為事實清楚,程序正當。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請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XX

  代理人:共鳴律師

  2019年4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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