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法百科】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及賠償一覽表,超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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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和終止都有結束的意思,在生活中並不會特意加以區分。可是當這兩個詞放在勞動法中,卻會產生極大的不同。如果你一不小心弄錯的話,就會產生不同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解除和勞動合同終止的共同點: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勞動合同的終止,都是勞動合同所確定的法律關係消滅,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係隨風而逝,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煙消雲散。所以在現實操作中,很多人把二者混為一談而區分不開來,經常混淆使用,因而留下了勞動糾紛隱患。

勞動合同解除和勞動合同終止的不同點: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由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的法定事由出現,導致的勞動合同關係期滿終止或依法終止。包括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等情形。注意,勞動合同終止僅限於法定情形。

勞動合同的解除可分三種情況:

一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二是勞動者單方解除(提前通知解除、用人單位存在過錯、違法時的解除)。

三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它包括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的勞動者無過錯情況下的解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勞動者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有過錯、被追究刑事責任等六種情況下的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經濟性裁員的解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等情形。

勞動合同解除和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期限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哪些情況下不得解除?請看下面的表格。


<table><tbody>解除和終止
條件 期限經濟補償金協商解除

單位

提出

不論何種類型的勞動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條件,都可以協商解除

無要求

需支付

員工

提出

無要求

不需支付

單位解除情形

即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隨時

無需支付

嚴重違紀

隨時

無需支付

造成重大損害

隨時

無需支付

兼職,對本職工作有嚴重影響或經提出拒不改正的

隨時

無需支付

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訂立勞動合同

隨時

無需支付

被追究刑事責任

隨時

無需支付

預告通知解除(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提前30天或支付一個月工資

需支付

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崗後仍無法勝任的

提前30天或支付一個月工資

需支付

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且無法達成變更勞動合同協議的

提前30天或支付一個月工資

需支付

裁員

解除

破產;經營困難;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履行法定程序後可以裁員

需支付

員工解除情形

提前30天通知解除

不論何種類型的勞動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條件,勞動者都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提前30天通知

無需支付

提前3天通知解除

在試用期內

提前3天通知

無需支付

隨時通知解除

未提供約定的勞動保護和條件

隨時通知

需支付

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隨時通知

需支付

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隨時通知

需支付

規章制度違法損害勞動者利益

隨時通知

需支付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訂立勞動合同的

隨時通知

需支付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隨時通知

需支付

無需通知立即解除

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立即解除,無需通知

需支付

違規違章強令冒險作業

立即解除,無需通知

需支付

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

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的

需支付

用人單位降低勞動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需支付

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無需支付

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無需支付

勞動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蹤的

無需支付

單位被宣告破產

需支付

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需支付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無需支付

不得解除或需逾期終止的情形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

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在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tbody>/<table>

補充:

1、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

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經濟補償的範圍:計算經濟補償金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指的是按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正常工作期間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

不計算在平均工資的為:

社保扣款、員工福利(如果作為工資發放可算)、集團公司週年慶發的錢(如果作為工資發放可算)、個人所得稅。

公司承擔的的社保及住房公積金不計算在平均工資裡面。

【头法百科】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及赔偿一览表,超实用!

民商事法律智庫編輯/司宇 審核/

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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