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加班,被辭退,單位違法嗎?

維偉only_vi


對於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我國法律有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第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中國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後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一條規定: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後,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也就是說,公司這樣辭退你是不對的。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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