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債214萬最後只需還3.2萬,咋回事兒?

作者 | 槐城 江蕊

前些日子一則新聞報道上了熱搜,樂視控股集團創始人賈躍亭近日在美國申請個人破產重組,以解決個人債務問題。

提到破產,大家第一反應都是“企業破產”“公司破產”,“自然人破產”大家可能還沒聽說過。

中央多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到研究建立個人破產製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帶來的自然人連帶保證債務的問題。雖然我國還沒有出臺《個人破產法》,但是已經有法院啟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先來看一下全國首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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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

擔保人沒錢還債

蔡某系溫州某破產企業的股東,經法院審理,判決認定其應對該破產企業214萬餘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經調查,蔡某僅在其現就職的某公司持股1%(實際出資額5800元),另有一輛已報廢的摩托車及零星存款。

此外,蔡某每月收入約4000元,妻子每月收入4000元,蔡某長期患有高血壓和腎臟疾病,醫療花費巨大,其孩子在讀大學,家庭長期入不敷出,確無能力清償鉅額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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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債務人申請

啟動“個人破產”程序

法院根據蔡某申請,啟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參照《企業破產法》規定,召開債權人會議。

在會議上,蔡某宣讀《承諾書》,承諾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財產情況外,沒有其他財產。最終蔡某提出按1.5%的清償比例清償債務,即向債權人償還3.2萬元,在18個月內清償。

同時蔡某承諾,該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其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部分的50%將用於清償全體債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法院最終對蔡某發佈行為限制令,並終結此次執行。

負債214萬最後只需還3.2萬,咋回事兒?

該案件看似啟動的是破產程序,但是實際上是與債權人達成和解。但是不論怎樣,法院最終都給了債務人一條“活路”。

浙江省溫州市為建立個人破產製度的重要試點,自全面開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工作以來,溫州法院系統已對19件案件啟動清理程序。可見,目前已經出現“個人破產”的趨勢,根據《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將來我國可能也會出臺相應配套的法律法規,切實保障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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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師建議

雖然實踐中有些被執行人惡意逃債,但是也有些人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槐城律師結合實務經驗,提供如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1、身為債務人,如果確實沒錢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爭取等有收入的時候再還款。如果將來我國全面推行個人破產製度,可以向法院申請個人破產。申請破產時,向債權人做出承諾或保證,承諾在結案之日起幾年內如果收入達多少,會從中再支付一定比例給債權人。

2、身為債權人,在債務人確無償債能力時,如果債務人提出和解申請,可以綜合考慮和解方案後決定是否接受。如果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在進入執行階段後,因為債務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裁定終結執行後,如果發現被執行人存在財產線索的,可以向法院重新申請執行或恢復執行。


適用法律:

1、《民事訴訟法》

第25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

第9條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執行法院核查屬實的,應當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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