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法制宣傳
11月的海上波光粼粼
廈門同安區檢察院的檢察官迎面走來
和他們在一起的
還有5000尾魚苗!
原來他們要做這件事:
引導督促2名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當事人
把5000尾黑鯛、黃鰭鯛魚苗
放流在廈門海滄大嶼海域
這是廈門市首次
把“海洋生態修復補償機制”
引入到辦案過程中
在依法懲治犯罪的同時
引導當事人通過增殖放流
修復被破壞的海洋資源和生態環境
案件回顧
2019年7月14日,阿濱(化名)明知正值伏季休漁期間,還是夥同阿祥(化名),帶著從網上買來的電魚工具出海捕魚。
當晚7時許,兩人開船出海,航行到海滄大嶼附近海城(北緯24度27.629分、東經118度02.904分)。為了防止螺旋槳打到礁石,他們關閉了發動機,隨後阿祥用船上的槳划船前進,阿濱則打開電魚設備的開關,把撈網伸進海里電魚。
電魚!這是錯上加錯!
當晚9時許,兩人被中國漁政廈門市支隊當場查獲。在執法人員的監督下,所捕的三斤漁獲物被倒回海中。
審查起訴
之後,該案被移送到同安區檢察院審查起訴。阿濱表示,自己明知休漁卻出海捕魚,是因為前段時間孩子生病住院,欠下了不少錢,他想通過捕魚賺錢還債。他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後悔不已。
自責!後悔!
在審查起訴過程中,阿濱、阿祥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檢察官進一步引導兩人對受損的海洋資源進行生態修復。在檢察官的教育下,兩人深刻認識和反省了自己的錯誤,
11月1日上午,同安區檢察院聯合廈門海警局、中國漁政廈門市支隊到案發現場組織驗收,放流黑鯛、黃鰭鯛魚苗5000尾,修復被破壞海域的生態環境。
考慮到阿祥有從犯、自首、認罪認罰、增殖放流實施生態修復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犯罪情節輕微,近日同安區檢察院依法對阿祥作出不起訴決定並進行了公開宣告,宣告現場邀請了政協委員、值班律師、廈門海警局民警等出席。
通過公開宣告釋法說理,檢察官對被不起訴人阿祥進行訓誡教育,宣傳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現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阿濱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方法進行捕撈,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同安區檢察院對其適用認罪認罰提起公訴,向法院提出單處罰金的量刑建議。
下面這些法律知識
漁民們都要知道!
一起學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0條
違反保護水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30條第1款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38條
凡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檢、公安部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3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四)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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