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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何時起,街頭馬路上穿行著越來越多的新能源汽車,從公交到網約車,再到私家車,綠色車牌宣示著它們的與眾不同,綠色環保的新能源汽車進入人們的視線,也成功進入許多人購買汽車時的選擇清單。
哈爾濱市群力新城小區的張先生也不例外,新能源汽車噪音小,不用添加燃油,省錢又安靜,還是響應國家節能號召。但當張先生計劃在自家地下停車位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時,卻遇見了一件糟心的事。
物業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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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業主安裝充電樁需由供電公司實施安裝,而因為需要安裝供電線等,涉及物業同意使用部分牆體走線,所以必須由物業出具同意的證明材料後,方可安裝。
獲得物業許可,是安裝充電樁時必要的一環。而近些年來,與張先生一樣遭遇物業攔路的情況,也時常見諸報端。
2018年,哈爾濱市松浦觀江國際的居民曾購買新能源汽車想要安裝充電樁,物業公司稱,沒有安裝新能源充電樁的先例,不知怎麼處理;
2019年,淄博市民在自家車位安裝充電樁時,小區物業以存在安全隱患為由,不讓安裝;
2019年,濟南張女士在安裝充電樁時,物業以用電安全和佔用公共空間為由拒絕安裝;
2019年,哈爾濱市群力中海寰宇兩名業主在購買新能源汽車前曾諮詢物業,稱可以安裝充電樁,但購買後,物業不同意在證明材料上蓋章臨時變卦,導致無法安裝充電樁;
……
物業公司拒絕配合安裝充電樁,涼了一個個響應國家號召購買新能源汽車車主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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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業角度來看,新能源汽車作為新興事物,沒有先例可考,而安裝充電樁將形成新的安全隱患,一旦發生安全事故,物業公司必然承擔管理不力的責任。可以說增添了自身額外負擔,是個吃力不討好的“蠢事兒”。
但事實上,相關物業的做法,不僅僅是無視業主需求的不思變,在一定程度而言,也違反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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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聯合發佈的《關於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2016〕1611號):
第四條要求,對於佔用固定車位的產權人或長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的行為或要求,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管理單位)原則上應同意並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四條第二款要求,物業應指定專人積極配合現場勘察,提供相關圖紙或指認停車區域內電源位置及暗埋管線的走向。
第六條要求,在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業主或其委託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積極配合並協助現場勘查、施工。
在本地,2016年哈爾濱市也曾發佈《關於印發哈爾濱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明確提出:對個人在固定車位建設自用充電設施,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由個人向所在區域供電部門提出用電報裝申請。
在當前國家號召、政策補貼的情況下,新能源行業必然成為未來的趨勢,物業公司對於如今新能源汽車用戶的阻攔,必然會影響潛在用戶消費新能源汽車的動力,從而影響新能源汽車行業的推進和前行,市場似乎形成了一個解不開的閉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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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物業公司與業主的商業關係而言,二者關係類似於僱主與員工,一紙合約確定責任與義務。業主僱傭物業進行管理,物業為業主提供服務,繳納的物業費就如同“發工資”。
但在現實生活中,員工卻時常“反客為主”,擺不清位置的情況時有發生。如同張先生事件中,相關物業抱著“多一事兒不如少一事兒”的想法,不予提供相關支持。
不論從相關法規亦或是僱傭關係而言,物業都應該以其本職的服務工作為初心,不該成為新能源汽車落地執行路上的“攔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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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最後,張先生將此事反應給了區物業供熱管理辦公室,物業供熱辦依據相關政策,已對該小區物業下發《督辦函》,要求其積極配合業主安裝充電設施。
但物業稱會在小區消防設施健全後,配合業主安裝充電樁,至於何時能配合業主安裝,可能在今年12月末,具體時間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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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新能源汽車進入哈爾濱市場,我們看到了哈爾濱城市發展的活力,也看到了哈爾濱人敢於“吃螃蟹”的勇氣,更看到了哈爾濱人對於國家號召的響應。
在如今消費觀念更新迭代的背景下,新能源汽車必然會成為大勢所趨,而充電樁等基礎設施的建設也一定會釋放更多市場活力。
都說,新興事物進入市場有一個陣痛的過程。
我們希望,這個陣痛會短一點。
圖文來源 | 黑龍江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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