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不是犯罪的兜底條款,你想裝就裝,以網絡舉報汙染為例

尋釁滋事罪不是犯罪的兜底條款,你想裝就裝,以網絡舉報汙染為例

[案例] 2011年以來,村民徐某通過網絡發帖、舉報等方式,反映當地石料廠汙染環境、損毀道路情況,並組織村民在村道路上設立限寬墩,限制礦山車輛通行。2019年6月12日,徐某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該村村支書說:礦山汙染是事實,但徐某煽動村民鬧事就是尋釁滋事行為。

就本案來說,徐某的行為有二:一是網上發貼、舉報;二是組織村民在村道路上設立限寬墩,限制礦山車輛通行。筆者認為這兩個行為均不是尋釁滋事行為,更談不上尋釁滋事罪,理由如下:

對徐某網上發貼、舉報行為的評價

尋釁滋事罪不是犯罪的兜底條款,你想裝就裝,以網絡舉報汙染為例

《網絡誹謗司法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01 行為發生在公共場所的尋釁滋事行為,引起多人圍觀,有可能觸犯尋釁滋事。比如為發洩不滿,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引發眾人圍觀,阻礙交通。問題是如果將網絡空間解釋為公共場所,尋釁滋事的打擊範圍就更為寬廣,超出國民預測可能性,有類推嫌疑。
201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簡稱《網絡誹謗解釋》)就採取了這種立場。該解釋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不過這種解釋,受到學者們廣泛的批評。有學者認為:

張明楷教授:公共場所是公眾可以自由出入的場所,既包括言論的出入,也包括身體的出入,而在網絡空間中,身體無法自由出入。因此,將網絡空間解釋為公共場所似乎很難通過罪刑法定原則的審視。

02 可喜的是2015年11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網絡誹謗解釋》中涉嫌尋釁滋事罪的規定。修正案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規定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這個新的犯罪。

尋釁滋事罪不是犯罪的兜底條款,你想裝就裝,以網絡舉報汙染為例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的罪狀完全照搬了《網絡誹謗解釋》的相關規定,故可以合理地認為,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已被新的法律取代廢止。按照現行刑法的規定,虛假信息包括虛假的恐怖信息和其他虛假信息,在網上發佈這些虛假信息不再構成尋釁滋事罪。

本案中徐某在網上發貼、舉報的問題屬實,這一點得到了村支書的承認,且礦山汙染及大車往來壓壞道路是不爭的事實,因此,徐某的行為不但不構成尋釁滋事罪,也不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住處罪。

徐某組織村民在村道路上設立限寬墩,限制礦山車輛通行行為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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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徐某組織村民設立限寬墩,限制礦山車輛通行行為是依法維護正當權利的行為,該行為為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阻卻行為的違法性,因此,談不上是犯罪行為。刑法本條第四項規定與徐某行為不相關,因此,難以從刑法的具體規定中認定徐某尋釁滋事罪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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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由於對合法化事由來源的領域不加限制,所以,若想對能夠考慮到的全部合法化事由無一餘漏地加以列舉,這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在理論上均是不可能的。而且,對國家立法者而言,即使想將所有的合法化事由都通過立法加以規定也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也就產生了超法規違法阻卻事由。

罪刑法定原則是現代刑法的重要基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任何一個行為,必須具有違法與有責,才能成立犯罪;反過來,任何行為只要具有刑法規定的違法阻卻事由,就排除行為的違法性,也應是罪刑法定原則的題中之義。任何國家的刑法都有違法阻卻事由的規定,其中幾乎所有國家都把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作為法定的違法阻卻事由。還有被我國刑法理論通說認定了的違法阻卻事由,如法令行為,職務行為,業務上的正當行為等等。但是,任何國家的刑法又都不可能毫無遺漏地把所有的違法阻卻事由都規定下來,必須隨著社會的發展,基於正義理念及罪刑法定的要求而不斷加以補充。基於公民權利容易被公權力不當侵害,尤其當下個別村官侵奪村民權利極其嚴重的情勢下,村民行使正當權利的行為認定為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有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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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以上分析,徐某的行為難以成立犯罪。我們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盲目追求經濟利益,我們不但要守住金山銀山,也要保護好青山綠水。我們要順應公民的合理訴求,而不是枉顧法律和事實,為了一已私利,肆意打壓。正如村支書所說:汙染是事實,可是徐某煽動村民就是尋釁滋事!這是什麼邏輯?!依法治國任重而道遠,但我們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卻從來也永遠不會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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