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下不了班算加班嗎,工資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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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法》第44條和《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13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的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都屬於加班時間。

題主所提及的“下不了班”,是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還是因個人在正常工作日(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未能完成當天工作任何而把工作時間延長?這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加班形式,一種是單位安排,而另一種是出於個人原因。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這毫無疑問須按規定支付加班費,但如果是個人工作能力問題,未能在正常工作日內按規定完成當天工作任務而延長工作時間進行加班加點,那麼這加班加點是否應支付加班費值得相確。

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是指8小時工作制。根據《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8小時工作時間以外而延長工作時間的,則屬於加班時間。但有其前提條件,那就是“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正常情況下,月計薪天為21.75天,月工作天數為20.83天。計算工作日加班:小時加班工資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150%。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Yifan5


在公司企業裡,由於生產任務充足和繁忙,或者說某些產品按工藝路線要求加工,且必須當天拿下個人加工產品的工序規格,而明天應轉入下道工序的繼續生產加工。

如某機械廠的車床工,當天根據車間安排,應完成自身加工多件的單品種任務,僅僅是完成該件的一半要求即可,而該零件的下半部分,當轉至由鉗工去完成全部後,經質檢後將合格產品交給客戶。

如你車工當天沒能完成所應加工的任務,無法明天轉至鉗工生產,那麼銷售部門就無法完好交給客戶的合同時間要求,從而影響廠裡的對客戶的聲譽,造成下次訂單的困難,這在企業也經常碰到的迫切交貨任務。

因此,往往前道工序加工者年輕,加工技術未到位,手忙腳亂,下班時間到了卻未能完成上述產品要求的加工任務,我們平時說的完不成當天生產指標,心裡急,責任性也算強,因是單機操作,故只能繼續生產下去,下不了班,直至完成,那麼就不能算加班。

另如,由於有些生產是流水線生產,不是個人原因造成下班時間到了,而沒有完成生產指標的情形,且有車間領導關照,下班時間到了,如指標尚未達到,會影響明天的生產進程,必須完成指標,那麼就應按作加班處理,工資按規定結算,也是很正常現象。

因此,在正常情況下,主要是確定如何屬加班的概念,而且一般要得到領導的吩咐指令,即同意許可,不能自說自話,正常情況下的加班,工資結算按規矩應該不成問題。


綠水青山1390


很顯然,職工下不了班,說明他已超過了每天的法定工作時間,即超過了規定的8小時之外,他還在自已的崗位上工作著。這種情況,很明顯是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其性質屬於加班加點時間無疑。

根據本題中所反映情況,職工在超過8小時工作時間以外,而延長工作時間的,必須按《勞動法》,以及《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的規定,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加班工資。

必須明白,按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職工加班加點工資的支付,必須區分清楚以下三種情況,這就是:

一是法定節假日加班,比如五一國際勞動節、十一國慶節等。二是公休假日加班,也就是每週的雙休日時間加班。三是超過日標準工作時間,即8小時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

以上三種不同情況的加班時間,對於勞動者具體的工資支付標準,按規定應當為勞動者日工資標準的300%,200%和150%。


劉正民


這個是需要看具體情況的,每個工作單位都有自己的特殊情況,有些可以算加班費,有些不算,有的加班費多,有的加班費少

這個不能一概而論,比如警察的工作崗位,醫護人員的工作崗位,在疫情肆虐的今天,加班費能有多少,在房地產置業顧問行業,加班,很多時候是常態,靠提成吃飯,無所謂加班費……

在我印象裡,給給加班費的工作崗位,還真不多,大多數都是拼了命的出業績,比如工廠裡的工人,計件工資,多勞多得……

不要太計較加班費了,如果一個工作加班多,掙得少,差不多就該換工作了


我有疑問


應該要算加班 我們哪裡加班按小時制 一個小時15元


傷伱嫵訫


算加班,根據廠裡工資而定


ㄔ主銗悆玍しovё


看你是哪一行,如果是到點來到點走那應該算加班,需要給加班費的,如果是銷售那就另說了,因為銷售看的是業績不是上班時間


自由飛翔的松


在沒有完成本職今日工作應該不算吧,如有單位要求緊急完成可以視為加班,但我們要做到我要工作,並不是我得工作的態度問題


自由職業的魚


那要看你公司的薪酬體系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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