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拆遷”和“拆遷協議”是一回事嗎?

覃愛慶


自家宅基地房屋被拆遷,大家最關心的是補償問題,包括補償多少,怎麼安置等。相信大多數人是憑直覺,或者是經驗判斷手裡的補償協議是否合理。直到自己的房屋面臨或即將面臨拆遷,才跑來律師事務所,請律師幫助提高補償價格。

律師建議,在面臨拆遷補償安置問題時,除了諮詢律師,自己也要先對面臨拆遷的類型有個初步的判斷。什麼是“徵地拆遷”?什麼是“拆遷協議”?什麼是“協議拆遷”?

省時間閱讀:

1、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分為兩種,一種是徵地拆遷,另一種是協議拆遷。

2、協議拆遷和徵地拆遷的最大區別是:徵地拆遷要先取得土地徵收批覆,協議拆遷不需要,只需要徵拆雙方達成合意。

3、協議拆遷和拆遷協議兩者不同,前者是拆遷的一個類型,後者是拆遷時應簽署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4、由於協議拆遷和徵地拆遷的前提不同,在未達成拆遷協議時,徵地拆遷可以被強制執行,而協議拆遷不可以。

需要注意的是,簽署協議拆遷的拆遷協議需謹慎。

“徵地拆遷”是取得土地徵收批覆的情況下,按照國家建設徵收土地適用《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律關於徵地房屋補償的相關規定製定的流程。由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實施,制定出徵地補償安置協議。如果在規定的期間內,拆遷戶不同意或者是拒籤協議,徵收部門可向其發出《限期簽訂拆遷協議告知書》,拆遷戶如果還拒絕簽訂協議,則徵收部門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協議拆遷”和“拆遷協議”看似相同,但本質上有著很大的區別。

“協議拆遷”不是政府徵收,是開發商或者是其他的民事主體與被拆遷戶簽署的協議,是一種民事性質的協議。簽署“協議拆遷”目的是為了某些項目的建設,徵用被拆遷戶的土地。與“徵地拆遷”不同的是,這種“徵收”沒有經過層層的審批取得徵地批覆,所以在未簽署協議時,是不能強制拆遷的。

“拆遷協議”就是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無論是經過審批拿到徵地批覆的“徵地拆遷”,還是僅經徵拆雙方達成合意的“協議拆遷”,都要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在簽署拆遷協議需要注意協議的主要條款是否包括下述幾個方面: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因為“協議拆遷”不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是拆遷方為了節省時間,省去審批等程序而與拆遷戶簽訂的協議,因此“協議拆遷”中的協議雙方均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這在法律層面上來說就對拆遷戶少了一層保障。所以並不建議大家簽署“協議拆遷”的拆遷協議。如果大家面臨的是協議拆遷,除非你自己對補償很滿意,否則一定要謹慎簽署。另外如果拆遷方威脅到您的切身利益,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好自己,及時聘請專業的拆遷律師。


盛廷徵地拆遷律師


“協議拆遷”和“拆遷協議”從字面上來說就不是一回事,那具體是什麼我來給您簡單的分析一下:

一、協議拆遷,顧名思義是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拆遷意願,即拆遷方是除了政府及相關部門以外的普通民事主體,通過與被拆遷方訂立協議的方式實現對其房屋拆遷的情形。與相關部門主導的拆遷相對應,協議拆遷不具有強制性,總而言之呢就是您這邊同意了才可以拆遷。

二、拆遷協議,指的是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上主要約定有關拆遷補償安置的相關條款。

(一)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要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一般包括: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二)通俗的來講就是幾句話:

1、怎麼補償?給錢還是給房?給錢的話,給多少?什麼時間給?

2、如果給房子,房子面積多大?房子位置在哪?什麼時候交房?

3、搬遷的期限,搬遷補助費給多少?過渡用房在哪?面積多大?或者過渡費是多少?給多長時間?

4、違約責任: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不按照協議辦事兒怎麼辦?


即明徵地拆遷


“協議拆遷”和“拆遷協議”是一回事嗎?

拆遷補償協議是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的,拆遷協議是對拆遷補償問題地協商一致後簽訂的,如果對拆遷補償問題有爭議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那麼“拆遷協議”和“協議拆遷”是不是一回事的?協議拆遷和拆遷協議有啥區別?

協議拆遷和拆遷協議有啥區別

1、協議拆遷,顧名思義是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拆遷意願,即拆遷方是除了政府及相關部門以外的普通民事主體,通過與被拆遷方訂立協議的方式實現對其房屋拆遷的情形。與相關部門主導的拆遷相對應,協議拆遷不具有強制性。

2、拆遷協議,指的是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上主要約定有關拆遷補償安置的把相關條款。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要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一般包括: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通俗的來講就是幾句話:

(1)怎麼補償?給錢還是給房?給錢的話,給多少?什麼時間給?

(2)如果給房子,房子面積多大?房子位置在哪?什麼時候交房?

(3)搬遷的期限,搬遷補助費給多少?過渡用房在哪?面積多大?或者過渡費是多少?給多長時間?

(4)違約責任: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不按照協議辦事兒怎麼辦。


吳少博律師事務所


“協議拆遷”和“拆遷協議”不是一回事。我們一起看一下他們兩者有啥不一樣的!

首先我們來看下“協議拆遷”,這個從字面上理解就是是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拆遷意願,即拆遷方是除了政府及相關部門以主體,通過與被拆遷方訂立協議的方式實現對其房屋拆遷的情形。與相關部門主導的拆遷相對應,協議拆遷不具有強制性。這裡特別需要注意的雙方是本在自願的原則上,不具有強制性

但是“拆遷協議”是落實到字面上的,指的是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上主要約定有關拆遷補償安置的把相關條款。並且裡面根據法律有相當多的條款,比如說補償的方式,安置的標準拆遷的補助費等等,這些都需要在協議上一一體現,並且我們在簽訂協議的時候,需要認真閱讀,只要一條有疑問或者是不滿意的地方就不能簽訂,防止我們後面出現了問題。通過法律維權也是一個麻煩的事情!

特別提醒:協議拆遷可能並不是由市、縣人民政府實施的,而是由一些開發商私自進行的,存在違法的可能性,拆遷協議是協商好補償問題後簽訂的協議書。

對以上問題如果還有其他疑問,也歡迎私信,我們律師會給大家免費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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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問問


您好!建議您參考:

不是。

一、“拆遷協議”是指在合法的徵地拆遷程序中,主體適格的拆遷方與被拆遷人就拆遷相關的問題達成的一紙協議,通常協議的內容是關於拆遷安置補償費用、方式、期限等等問題。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簽署協議之後,拆遷方需要對被拆遷人按照協議的約定給予被拆遷人補償,並解決被拆遷人的安置問題。被拆遷人在合理期限內搬遷,配合拆遷工作。從本質上講,拆遷協議是政府與被拆遷人達成的一種行政合同,合同的一方是行政機關,另一方是行政相對人,雙方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

二、通常講的“協議拆遷”是指政府為了規避法定的徵收程序,節約徵收的時間成本,利用被拆遷人不懂法律知識這一點,藉助某個民事主體,與被拆遷人達成民事合意,從而對被拆遷人的房屋予以拆遷的一種方式。也就是說,從本質上講,協議拆遷和通常意義上的政府徵收拆遷完全是兩碼事。實踐中,那些“協議拆遷”往往經常掛羊頭賣狗肉,借協議拆遷、平等自願的名義,省掉法律規定的徵收工作所必要的程序,通過權力威逼利誘被拆遷人,從而來完成徵收工作。

從上述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拆遷協議只是一個行政合同,而協議拆遷卻是一種披著民事合同外衣、規避法定徵收程序的徵地拆遷方式。在協議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一定要知道,由於協議拆遷只是基於民事合同,並不具有政府強制力,自己如果不滿可以拒絕。

謝謝!


俊理法律交流


拆遷協議,一般又叫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是解決拆遷的一個結果表現形式,屬於合同。

協議拆遷,是解決拆遷的一種途徑。

為便於理解,可以類比民事糾紛:為了解決一個民事糾紛,雙方決定協商和解(協議拆遷),最後達成了和解協議(拆遷協議)。

與民事和解協議不同的是,拆遷協議有時是政府單方面做出的。


張坤律師


導讀:一講到徵地或者拆遷的時候,老百姓最關心的話題就是補償多少。實踐中,當徵收方要求籤拆遷補償協議之時,老百姓才清楚明白補償到底是多少,當然,也有很多地方甚至協議都沒有,只有口頭協議、空白協議。進而引起補償糾紛時,所造成的後果相當嚴重,自己合法房屋不在了,補償或者安置房落實不到位,最後連過度安置費也要不到。

在徵地拆遷實踐中,老百姓有很多次可以合理的核查徵收的合法性問題,針對評估機構的選擇是否合法、評估方式的是否合法、徵收程序是否合法、手續是否齊全、補償款落實與土地房屋徵收的先後順序是否合法等等,因此,在徵地拆遷中,我們應有的權利都不清楚,為什麼要籤協議呢?我們何必為難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在徵地拆遷中,老百姓最關心財產補償,那麼這補償如何得來的,什麼因素造成補償高與低呢?

1、調查確認知情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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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徵收決定起訴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老百姓可訴程序。

3、評估選擇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徵收方指定評估機構,有何意義?

4、房屋補償方式選擇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5、補償方案及修改參與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6、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起訴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老百姓第二可訴程序。

7、依法享有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在此老百姓不難看出,通俗講就是拿錢走人。

8、最後救濟權。在我們以往辦理案件過程中,普遍存在被徵收人因補償不理想、不合理、不公平的情況,從而引起各種不當行為。在此提醒廣大的老百姓法律指定的宗旨以人為本,公平,平等,維持社會穩定,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有沒有用呢?您不去用就是個擺設,只制約與你,都不去嘗試的話,莫要說無用。

古希臘有一句諺語: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你的縱容造成他們的囂張氣焰。


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協議拆遷”是你們雙方對拆遷這個事情進行協商。雙方處在比較平等的關係,是經過平等協商。不具有強制性。

“拆遷協議"是拆遷方擬定好的拆遷條款,類似於合同的性質,簽了協議就相當於你把屬於你的東西給賣了。對方在你搬離出去以後就會有權利對其進行拆除。拆遷協議中會存在造成你利益受損的條款,因此一定要慎重簽字。簽字後就相當於對此協議的認可,對於以後維權產生一定的難度。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


"協議拆遷"和拆遷協議不是一回事!但現實中,協議拆遷可能就發生在你身邊,即我們通常所說的開發商主動和我們商量房屋拆遷事宜,協議拆遷就是這一類了。協議拆遷由於其更具有商業活動的特徵,因此可能補償會很豐厚,但同時也會帶來商業的一些陷阱,大家需要特別注意。

現實生活中,"協議拆遷"往往適用於一些"騰退"的項目中。此時,騰退的主體多是村委會或者開發商,騰退的緣由則是五花八門,包括但不限於綠化隔離、環境保護、文物保護、舊村改造等等,甚至還出現了棚戶區改造類徵收項目逐漸被騰退項目所取代的趨勢。廣大被徵拆遷人需要高度警惕。協議拆遷達成的"補償協議"屬於民事協議,違約成本低。協議拆遷並不是通常意義上的政府徵收拆遷,而是民事主體之間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基於協議建立的民事合同關係。我們都知道,民事協議中拆遷方違約成本低。拆遷實踐中,違約的例子數不勝數,然而被拆遷人維權成本很高。即使去打官司又如何呢?開發商說沒有錢,你也很難。這種情況下,拆遷戶的利益幾乎很難得到保障。

誰在控制全局。協議拆遷中,相關部門在背後控制全局,自有開發商或者其他民事主體衝鋒陷陣,威逼利誘讓被拆遷戶簽字。所謂的協議拆遷,往往是"掛羊頭賣狗肉"。打著協議拆遷、平等自願的幌子,實際上只是省去了法律規定的必要徵收程序。有時候甚至是為了更好地把你的房子搞出來,並不是被拆遷人說一聲"不"就能拒絕得了的,因此被拆遷人在應對時千萬不要掉以輕心。拆遷主體是一般民事主體,拆遷流程不規範,拆遷戶權益保障難。我們知道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要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需要具有市、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還需進行社會風險評估,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需要具有國務院或者省級政府作出的徵地批文,房屋作為地上物一併徵收。無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還是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都需要依法依規依程序進行。不受行政法規的限制,有很大的靈活性。而協議拆遷只要雙方就拆遷達成一致就可以,沒有太多繁雜程序,為徵收方節約了時間和成本。反之對被拆遷人來說,少了各種繁瑣程序的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僅可能落不到實處,會遭到對方任意踐踏,最終得不償失。希望我們被徵收人在面對這三大陷阱時一定要加倍小心。在補償不合理的情況下,一定不要著急簽字,同時對自己房屋價值進行一個初步評估,做到心中明明瞭了。在和拆遷方談不下來補償時,要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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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協議拆遷”是指地方政府通過協商的方式徵收當事人的房屋,其目的是某些項目需要使用被徵收人房屋所佔用的土地。因其並未經過正常審批流程,只能通過協商方式進行,行政機關不具有強制徵收的權利。

當然,不排除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政績通過協議拆遷的方式實施強制徵收,但這種行為是違法的,針對違法行為可以通過行政訴訟解決。

“拆遷協議”是徵收方與被徵收人簽訂的書面補償安置協議,無論是經過正常審批流程的合法徵收還是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協議拆遷”都需要簽訂拆遷協議。協議至少需要雙方各執一份,實踐中部分地區往往不給被徵收人保留拆遷協議,該行為亦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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