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遇到這2種情況,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最近有一網友諮詢,說: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還以此為由拒絕支付經濟補償,想問問真的像公司HR所說,勞動關係自動解除後就沒有經濟補償金嗎?

不是的,接下來我們帶著這個問題展開今天的討論,“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解除勞動關係到底有沒有經濟補償金呢?或者是勞動合同到期,但是用人單位不進行續簽,也沒有提出終止怎麼辦?

這一點上其實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已經說得很明確了,“ 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而對於勞動者來說,要不就是對於勞動合同法不瞭解,要不就對於它一支半解。用人單位則是看準了這一點,選擇欺騙、隱瞞的方式拒絕支付勞動者應得的經濟補償金。

大家都知道想獲得經濟補償金的前提,是用人單位單方面向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也就是發生辭退、開除、解僱等行為時,用人單位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要想判斷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解除勞動關係,到底有沒有經濟補償金,就要先確定發生此事件時他的行為主體人是誰,為什麼這麼說呢?單從這條法律法規來看,有雙重含義以及雙重行為主人,的話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的話自然就不需要了。

接下來具體說說: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遇到這2種情況,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遇到這兩種情況,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經濟補償金。

01 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也就是說通過變向降低原合同條件來逼勞動者拒絕續簽的話,明顯用人單位在續簽的時候,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簽訂應遵循的平等自願、協商一致以及誠實信用的原則,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

02 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

前面說過了當事件行為人為用人單位時,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此時不是勞動者不想續簽而是用人單位拒絕,很明顯他的行為主體人為用人單位,自然要支付了。

在什麼情況下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呢?

用人單位提高或維持原合同條件續簽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的話,這時候的行為主體則是勞動者,也就沒有經濟補償金。說白一點人家都提高條件和你續簽,你還不想那還怪得了人家嗎?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遇到這2種情況,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不續簽怎麼辦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勞動合同到期,可用人單位沒說續簽也沒說不續那又要怎麼辦呢?

一般遇到這種情況也不用太過糾結,即然用人沒有說不續簽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話,像這種情況一般是默認續簽,不過也有後期反悔的情況出現。如果遇到這種情況的話還是建議主動找用人單位續簽書面的勞動合同以及留有要求續簽合同的證明材料。

因為在現行的勞動合同法裡並未強制要求一定要續簽,不過可以參考一下《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仍存在勞動關係的視為續延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其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於一年。”

總之作為勞動者來說,如果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想和你解除勞動關係的話,一定要先搞弄他的行為主體人是誰再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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