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有公司撐不住,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就申請破產

2月8日也就是昨天,北京K歌之王總經理致全體員工的一封信在網絡上流出,引起廣泛關注。


終於有公司撐不住,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就申請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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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有公司撐不住,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就申請破產

這封信的信息量還是很大的,我們一起來梳理其中的法律問題。

一、於2020年2月9日起與全體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首先明確,這封信的在法律上的認定,屬於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的要約。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六條(二)、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

仔細看這封信的內容:


終於有公司撐不住,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就申請破產

假如同意解除勞動關係的條件,將面臨:

  • 2月底收到1月份工資的50%(看起來比較有譜能收到);
  • 1月份另外50%的工資,復工後的2個月內支付(是否復工,何時復工未知,再增加2個月賬期,這50%充滿不確定性);
  • 2月起工資停發,社保停繳,公積金估計壓根就沒有;
  • 絕口不提經濟補償的問題;
  • 復工後,優先安排老員工入職,並對支持公司的老員工一定補償與獎勵(補償或獎勵的標準未知,律師角度看,這段話約等於沒說);
  • 最後補充了一句,30%的人不同意的,公司將申請破產,誰也別想要錢了;

雖然我也理解,這場疫情對線下實體經濟的巨大影響,但我仍舊不得不說,這封信就是在耍流氓。

換個例子你就理解了。老王欠老李五萬塊錢,老王找到老李說,我手頭有一萬塊錢,咱倆商量一下,同意呢,一萬塊我月底給你,咱倆的債兩清,不同意呢,我就跑路,你肯定是找不到我了,債我也不用還了(思前向後,類比破產製度,跑路相比人死債消感覺更恰當一些,僅為助於理解,欠嚴謹,有關於破產製度後續還有介紹)。咱倆好商量的話,我將來有錢了還能再還你點,勸你別逼我太甚。兩天之內給我答覆,不答覆的,我就視為你同意了,可不能反悔。這下讓老李犯了難。

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在現實中應用極廣,別看過失性辭退、非過失性辭退、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茫茫多,實務中,談妥了補償方案,基本都是落在協商一致上。

那麼問題來了,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沒給經濟補償的,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我個人意見,即便忽略掉其他方面瑕疵的情況下,員工以顯失公平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掉這份可能達成的解除勞動關係協議的,也有相當把握勝訴。

瑕疵有兩點,此內容發佈於企業釘釘公告欄,兩天之內不答覆的視為同意。

受要約人收到要約的,才有承諾的機會和可能。若勞動者抗辯未接收到這封信,莫名其妙在2月底收到了半個月工資,也沒及時查賬,用人單位的目的怕是要落空。

馬後炮地說,若是勞動合同或者經公示的員工手冊上,明確規定了企業釘釘這種通知方式,那麼勞動者再抗辯未收到就顯得有些無力。

如果上述方法已經沒有補救的機會,我建議在微信工作群裡以要求明確回覆的方式確定員工已經收到上述通知。

更大的問題在於,不答覆就視為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條 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意思就是,默示同意,只能發生在,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交易習慣中,用人單位冷不丁來個不答覆就表明同意,幾乎不可能屬於其中的任一種情形,無法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從這裡看,勞動合同和員工手冊是不是也有了進一步修改空間?

綜上所述,這封信,恐怕無法起到用人單位預想的效果。結合近段時間中央、北京市政府層面出庭的一系列有關減免房租、推遲復工、協商待崗的規定,這封信的真實意圖更像是,趁著疫情,一次性解決掉兩百名員工這個巨大的包袱,只可惜,時機並不十分恰當,法律層面亦欠妥。

二、用人單位的最大籌碼:不同意就申請破產

僅分析法律,不站隊。

終於有公司撐不住,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就申請破產

終於有公司撐不住,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就申請破產

終於有公司撐不住,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就申請破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試想,若沒有公司承擔有限責任這一制度,敢開公司敢創業的人怕是要少不少。

2013年修改《公司法》,在最低註冊資本、出資期限、出資形態三方面原則上取消了法定限制,改由股東自行決定,賦予了投資者更大的選擇空間,降低了公司的准入門檻。從天眼查處瞭解到的公示信息,幾名股東尚未實繳出資。


終於有公司撐不住,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就申請破產

用人單位有權申請破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第七條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破產法》第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 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二) 申請目的;(三) 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四)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未至實繳期限的,加速到期。《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員工工資具有優先性。《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 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 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一定會有人提出疑問,只要申請破產了就可以合法逃避債務了?

企業破產製度的出現,給了資產與負債出現嚴重不平衡的負債人一次重新來過的機會,避免了出現跑路、藏匿甚至是輕生等過激行為,讓債務企業能夠再一次在陽光下從頭再來,把所負債務清償。

有合法逃債的,就有動歪腦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規定,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即虛假破產罪。

三、後記

所謂落袋為安,對K歌之王的員工們,我建議,暫時性同意信中的內容,放棄一部分哪怕是正當的權益,等疫情過後,用人單位有賠償能力了,再行維權不遲。可能正如其律師所言,100萬,連兩百人的工資發放都成問題,維權成本不說,可能還撲個空。

可以預見,疫情一段時間內若還無法得到緩解的,越來越多企業面臨申請破產還是大批員工待崗的選擇。

但同時要看到,房屋租金、稅費、社保費用、融資貸款等等各方面利於企業渡過難關的政策相應出臺並落實,現在不是放棄的時候。以破產相威脅要求員工妥協,或者明知企業無復工條件還要求返崗並支付全額工資的,以當下視角看,均不足取。

在滿足防疫要求的前提下,有條件復工的,可以復工,確有困難的,與勞動者充分協商待崗事宜,才是我們每一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該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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