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為“新能源汽車代工”正名,或降低技術門檻

PingWest品玩2月12日訊,據第一財經報道,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下稱“工信部”)在其官網發佈了《關於修改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針對新能源汽車的相關管理規定及技術標準作出修改,並廣泛徵集社會各界的意見。這是自2017年1月工信部發布《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下稱“規定”)以來,首次針對修改該規定發佈徵求意見稿。

根據徵求意見稿的內容,工信部將在包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等十項標準進行修改,其涵蓋了新能源汽車企業的准入標準、汽車的設計及生產標準,以及汽車的質檢標準等環節,涵蓋了一輛汽車從研發到出廠的所有環節。

值得注意的是,徵求意見稿指出,將目前適用的規定中第五條第三款,從“企業應當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設計開發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中的“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技術保障能力”,這也就意味著,在未來審批新能源汽車的過程中,企業的產品設計開發能力不再成為審核新能源整車企業的核心指標,只要具有能夠支撐生產的技術保障能力,即可投入生產,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對於企業的技術門檻。

作為上述新規的支撐,徵求意見稿還刪除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中對於“與新能源汽車產品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人)”、“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能力及設計開發過程說明(包括研發機構和人員、開發工具和設備、開發過程描述等)”、“產品開發主要設施設備(含必要的軟件程序)清單”三項內容的填報,以及《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中的“新產品研發情況”、“研發能力和條件建設情況”內容。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刪除了規定中三項與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審批有關的要求,一定程度降低了新能源汽車企業的准入及管理門檻,換言之,將生產和開發能力進行分離,為閒置的產能打開了利用通道。工信部負責人在發佈徵求意見稿的過程中稱,對規定進行修改,是為了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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