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懂《婚姻法》,吳傑臻給女性的三條婚姻忠告

吳傑臻律師曾經在他的書中講述過這樣一種現狀,大概意思就是說,我們仍處於一種“談婚變而色變”的時代。他是一個離婚律師,原本是為了深處不幸婚姻中的人保駕護航,但他的職業在一些場合裡卻成了“禁忌”。比如在婚禮現場,當被問及自己從事的工作時,如果他誠實地回答了,那麼大概率的情況就是,“對方會立即終止聊天,似乎離婚律師是個掃把星。”

這種思想其實十分容易理解,在我國的文化裡,對於不吉利的東西人們一直是避而遠之的,就比如在逢年過節忌諱說“死”,在婚姻中忌諱談及“離婚”。吳傑臻律師甚至提到,當他的一個粉絲將他的一篇關於在婚姻中如何自保的文章轉發給閨蜜時,閨蜜竟然將她拉黑了。可想而知,婚姻生活裡的人,尤其是女性,對於“離婚”這兩個字有多恐懼。

這種談“婚變”而“色變”的現象,其實正是一種“婚姻焦慮”的表現,因為我們懼怕婚姻破裂,希望婚姻長長久久,所以就不願意聽聞任何負面的東西。這種情緒在婚姻愈是岌岌可危的情況下,就會表現得愈發明顯,正如同越是將死之人,就越聽不得別人談死一樣。

但遺憾的是,逃避解決不了任何問題,反而會因為過度焦慮刺激反向結果的產生,比如越是覺得男方出軌,越會對其盤查審問,導致雙方身心俱疲,從而活生生地撕裂一段好的姻緣。那麼該如何降低這種焦慮感,其實就是要建立婚姻中的“安全感”,這種安全感,不是建立在對方有多愛你之上,而是建立在我們能否保護好自己在婚姻中的所有財產。

《好的婚姻,要守護財產和愛》就是這樣一本書,吳傑臻律師利用他多年積累的離婚案件作為實例,為我們揭開婚姻中隱藏的禍患,教會女性朋友如何在婚姻中保護好自己。

這本書是沉重的,尤其對於很多盲目相信愛情的年輕人來說,它為我們揭示了婚姻生活的另一面,但能夠拿起這本書的我們也是勇敢的,至少我們有勇氣去承認,有底氣說分手的婚姻,才是婚姻最健康的狀態。而我們的財產,正是我們的底氣。

這本書包羅萬象,講述了婚姻生活很多方面的潛在威脅,在這篇文章裡,僅從《婚姻法》的角度列出三條建議,這些建議可能會為熱戀中的你帶來不適,但請你相信,它們絕對是你在婚姻生活中的堅實後盾。正如吳傑臻律師所說,“需要凝視的深淵,我都幫你們看過了。該走的路,你們走好。”

學懂《婚姻法》,吳傑臻給女性的三條婚姻忠告

第一條:女性一定要有自己的事業

吳傑臻律師在書中提到這樣一個現象:大量的案例顯示,在離婚訴求中,女性群體更傾向於讓男性淨身出戶,也更時常強調自己對於家庭的付出,男性群體則不然。這似乎很符合我們對於離婚案件的認知,尤其當丈夫出軌小三,總會有一個潑辣的女性形象出現在我們腦海裡,苦口婆心地細數自己對於這個家庭究竟付出了多少,來譴責那些在某些行為上對不起她們的男人,以此來要求分得更多的財產。

對於這種行為,一部分人持無法理解的態度,認為男性的付出同樣很大,不該因此遭受不公平的對待。尤其當女性以家庭主婦的形象出現時,更容易讓人誤以為她吃喝全靠男人養活,根本無從談過分的條件。但事實真的是如此嗎?女性每天在家一日三餐,收拾屋子帶孩子,難道她的付出就不算付出,就不能夠被計算價值嗎?要理解這個問題,就涉及到了婚姻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剩餘價值”。

“剩餘價值”的官方解釋是“指由勞動者創造的被資產階級無償佔有的勞動”。在產業中,它常常通過資本家強迫工人延長工時來實現;在婚姻中,它則表現在一方強迫另一方延長家務勞動來解脫自己賺取無形資產。

舉個例子,我們都知道時間是最寶貴的財富,我們可以利用時間來學習、成長、社交,從而提升自己的社會價值,賺取更高的勞動報酬。且無論是學習獲取的智慧,成長獲取的經驗,還是社交獲取的人脈,都是一種無形資產,不隨婚姻的財產分割而進行分割,卻能為持有者帶來源源不斷的經濟收益。這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時間。

在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分工中,男性往往是解脫雙手獲得時間的一方,他們可以將所有家務事甩手給女性,從而有精力滿足個人的成長,而女性則不然,尤其當女性從事業中退出走進家庭,那麼她的洗衣做飯帶孩子,所做的一切勞動,均是在為男性解放雙手,而她因此喪失了學習、成長、社交的時間,也就相當於放棄了提升自己智慧、經驗和人脈的機會。在這個過程裡,兩個人的節奏是不同步的,他們付出了同樣的時間和精力,卻收穫到了完全不同的成長。所以許多男主外女主內的婚姻,往往是開始很美好,卻以男性的無法忍受或者出軌而走向終結。

這種剩餘價值在《婚姻法》中似乎有所體現,《婚姻法》第十四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這看似是對於婚姻中“剩餘價值”的認可,但其實遠遠不夠,它只是承認了婚內的勞動應該得到一定的補償,卻無法從根本上幫助女性,在談判桌上獲取那些本應該屬於夫妻婚後財產的“無形資產”。那些獲取無形資產的一方,往往能夠再次創造更多的價值,而這些被拋棄的女性,想要重新成長和融入社會卻十分艱難。這正是為什麼很多女性在離婚時往往更強調付出,更希望男方可以淨身出戶的原因。

當然,這種差別並非是由性別形成的,而是由於家庭分工的不同造成的,只不過在我國傳統的家庭分工常見於“男主外,女主內”的形式,即使現如今很多女性有自己的工作,家庭的重擔依然落在她們身上,使她們無法解放更多的精力把自己的工作做成自己的“事業”。

所以對於女性來說,在婚姻中要學會保護自己,首要就是保護好獲取“剩餘價值”的權利,堅持家庭分工平等,夫妻二人共同承擔家務,或者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共同僱傭女工承擔家務,

只有在這種完全平等的家庭分工下,女性才能獲得真正的獨立與婚姻的自主權,在婚姻中過得瀟灑,在離婚後活得瀟灑。

學懂《婚姻法》,吳傑臻給女性的三條婚姻忠告

第二條:女性要爭取婚前自己買房

現如今女性在婚嫁之中對男方提出的要求,普遍情況下還是“有房有車”,這似乎是最為通俗的標準,從這房車二字中,許多女性看見了對於自己衣食住行的保障。沒錯,人是以家庭為單位生存的物種,在家庭這個角色裡,房子往往代表著“退路”,代表著“穩定”,代表著“避風港”,是許多人內心溫存的重要依所。但房子能否通過伴侶來獲取,這在當今來看,已經是越來越模糊的事了。

《婚姻法》中有所規定,婚前的房子為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不參與財產分割,即使是婚後共同還貸的話,沒有付首付的一方能得到的也僅僅是共同還貸的那部分及其附加值而已。此外,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也就是說,婚後對方家裡買的房子,也只是他自己的房子。

這些相繼出臺細化的法律法規似乎都在強調私有財產的隔離,它們似乎都在聲明,他的房子,已經與你無關。這種現狀給眾多持有靠對方買房買車想法的女性當頭一棒,讓她們逐漸認清,時至今日,女性已經再無法通過“要房子”來獲取婚姻中一丁點的安全感。 但這對於女性來說,也並非全是壞事,女性想要從婚姻中獲取安全感,其實最重要的就是要學會保護好自己的婚前財產,並懂得讓一部分財產變成自己的婚前財產,而房子,恰恰是一個很容易操控的“婚前財產”。

《婚姻法》中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且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條規則還另外引申出了兩條規則,其一是“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發生形態變化不導致所有權發生變化。”其二是,“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的自然增值,也屬於個人財產。” 房產是符合這項標準的最典型的例子。目前我國的房產經濟熱潮尚沒有退卻,房產的增值空間非常大,在婚前用個人財產置辦房產,在婚後房產升值時將其賣出,不僅能夠因此獲利,還完全符合上述兩條個人財產轉換的標準,因此所獲取的利益全部歸屬個人所有,在離婚時無需進行財產分割,可謂是非常穩妥的投資方式。

這就是為什麼吳傑臻律師建議女性在婚前自己買房的原因。

學懂《婚姻法》,吳傑臻給女性的三條婚姻忠告

第三條:女性要學會保護好自己的婚後財產

在新《婚姻法》頒佈實施以後,許多女性認清了一個現實:有房有車的富二代已經靠不住了,反而是那些有能力有野心有前途的“潛力股”更能創造更多的婚後財產,給女性的婚後生活帶來更多的保障。但“潛力股”就真的靠譜嗎?

《婚姻法》中規定,夫妻的婚後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這聽上去似乎是在說,只要兩個人結了婚,那麼女方就能夠堂而皇之地分割男方獲得的婚後財產,所以許多女性並不計較家庭分工上的得失,而是鼓勵男性早出晚歸賺更多的錢。但可惜的是,在婚姻法所觸及不到的地方,還有很多的“坑”,等著這樣的女性往裡跳。

其一,“不能以名查房”。所謂以名查房,是指向房管局提供名字和身份證號,就可以查詢到其名下的財產。但只有房主本人才有這樣的權利,作為利害關係人的配偶需要提供房屋的地址或不動產單元號或者房產證號才可以查詢。這也就是說,在婚姻中,如果男方偷偷挪用了夫妻雙方共同的財產,揹著女方偷偷買了一套房子,而女方對於這套房子的具體信息並不知情時,無論他是用來供養家人還是小三,女性都沒有權利以妻子的名義去查實這棟房產的情況。這就意味著,在離婚案件中,假使女方知道有這樣一棟房產存在,她依然有可能得不到證據,因此無法作為財產分割的理由。

其二,“不能以名查賬戶”。意思是說,夫妻中的一方,不能用提供名字的方式去查詢對方名下的銀行卡,而如果沒有銀行卡號的話,法院就不會調取對方的流水,也就無法分割對方的財產。這可能與銀行的司法查詢系統有關,在系統中,需要輸入對方的賬號,才能獲取流水信息,因此沒有賬號的話,法院對此也無能為力。那麼對方是否可以以此為由強迫甚至起訴對方出示隱藏賬戶呢,很遺憾,根據誰申訴誰舉證的原則,這種要求很容易被駁回。這也就意味著,在婚姻中,當一方掌握著大量的財產時,往往會造成一種不公平甚至很危險的情況,對於弱勢的一方十分不利。

其三,“查銀行流水有限制”。不掌握對方的銀行卡信息非常危險,那是不是說,完全掌握了銀行卡信息就很安全呢?其實不然。因為在財產分割中有一條重要的原則,是要根據銀行流水來斷定是否有婚內轉移財產的行為。但這個銀行流水的查詢是有期限的,分別是“起訴離婚一年前;感情不和分居至今;感情惡化時至今。”其中第二條和第三條是需要舉證的,而想讓證據充分,除非早有預謀,或者早有準備,否則是很難做到的。這也就意味著,如果婚姻中的一方,早早就為離婚做好了準備,開始將夫妻共同財產偷偷轉移至自己或他人名下,並在一年以後發生離婚訴訟行為,那麼另一方往往只能眼巴巴地吃啞巴虧。

可見,對於女性來說,在婚姻中,不僅男性賺的錢靠不住,就連自己賺的錢也可能不明不白地被套走,所以無論是找個“富二代”還是“潛力股”都不能保障女性的婚姻安全。想要擁有好的婚姻,女性必須學會保管好自己的婚前與婚後財產,不要輕信“財產共有制”,而是要劃清“楚河漢界”,如此才有可能在婚姻遭遇威脅時,令自己的財產“僥倖逃脫”,不受損害。

學懂《婚姻法》,吳傑臻給女性的三條婚姻忠告

對於婚姻中的財產情況,許多夫妻都持有得過且過的態度,認為計較得太多,算計得太多,是對於彼此的不信任,是對於婚姻的破壞,對於愛情的踐踏。然而無數事實證明,正是因為我們缺少了“親夫妻,明算賬”的勇氣,才導致我們更加計較得失,更加缺少信任,總在背地裡猶疑,對方是否做了什麼對不起自己的事,對方是否在雙方財產的處理上有失公平。而當一段段婚姻因為柴米油鹽或者花花世界或者彼此相互錯落的節奏走到盡頭時,那些拍著大腿悔恨的,往往是當初那個“不愛計較”的弱者。

一百年太長,盲目地相信愛情永不變質很多情況下只是對於自我的善意欺騙,尤其當女性原本就是婚姻中處於情感弱勢的一方,一旦衝突、分歧甚至出軌、家暴出現,對於自我財產的保護就是我們說“不”的底氣。

因此倒不如我們把醜話說在前面,把爛賬先算清楚,在餘後的幾十年,才能開誠佈公地“有話好好說”,日子好好過。這並不丟人,也不可怕,尤其對於女性來說,

這只不過是在承認,無論你們有多甜蜜,有多美好,但他的房產是他的,你的獨立才是你自己的,是任何人任何時候都無法拿走的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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