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主:與老公打拼多年,陪讀博、陪出國,陪生孩子陪養活;房價高、房子小,父母出錢得不到。意思是打拼多年,自己父母出錢買房上戶在前夫名下,現在生育二胎、老公出軌後,老公卻以“用房產作為交換條件逼我迅速離婚。婚姻法裡這個我父母出錢而寫他一個人名字的房子,視為我父母對雙方的贈與。若開庭則均分,若協議則他同意歸還。所以我在3個月調解期內,被迫與其協議離婚。”遇到這個事情,才瞭解到,婚姻法對婚姻中的弱勢群體保護的如此之少。為什麼在中國已經多方面進入發達社會的時候,離婚率急劇攀高,但是男性的離婚成本卻如此之低。出軌無懲罰,婚內冷暴力無法取證且無懲罰,全職媽媽無賠償,女性在婚姻中的可見犧牲例如換工作,放棄事業發展,以及離婚後無法放棄孩子而致更高的結婚成本,走下坡路的經濟狀況等。中國的婚姻法為何不設立更多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和補償,以避免更多不道德離婚的案例?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得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1.法律究竟有沒有對女性進行保護?
在我看來,《婚姻法》已經在保護女性了,只是可能不是大家心目中的“保護”。下面我們從法律規定來解讀“保護”二字。
第一,婚姻制度。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法》第二條規定)。這裡,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已經是對女性的最大的保護。
我們不去談國外,美國法律對女性如何如何,英國法律對女性怎樣怎樣,這太遙遠,只談我們的過去與現在。過去,一夫多妻不在少數,稍微有點經濟實力的男人,不都是有大房、二房、三房……即便平民百姓,只有一妻,那妻子的地位遠不如現在的你,你敢對丈夫吆三喝四?你敢對家庭評頭論足?你敢對家業建言獻策?所謂“一夫一妻”“男女平等”恐怕聞所未聞,甚至都還沒有這些詞組,哪裡還有你現在的“多嘴”的份。
再說“婚姻自由”,古時候的婚姻是什麼樣的,我無法準確描述,因為我們都沒有經歷過,都只是或多或少地從長輩那裡聽說,或者在電視裡面看見。結婚算不算“婚姻”都難說,更別說“自由”。男大當婚女大當嫁,至於是如何婚如何嫁,那就沒有現在我們絕大多數人享受的自由戀愛了。今天,你可以與他談戀愛,明天,你可以與他分手;今天,你可以與他談戀愛,明天,你可以與另一個他在一起;今天,你可以與他結婚,明天,你可以與他離婚……這種“婚姻自由”,要放在古代,你想過嗎?
如果說,哪天夫妻之間感情不合了,沒關係,女性同樣可以提出“休夫”。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自願離婚,無人干涉,如同結婚一樣自由。
即便是現在,《婚姻法》第五條已經明確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我們也很難說,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抑或家長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情況就完全不存在。所以,如果婚姻已經達到“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你的婚姻就已經受到足夠保護了。
第二,家庭地位。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婚姻法》第九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婚姻法》第十五條規定)。
女性在家庭中與男性處於平等地位,你不需要專門伺候丈夫,為其端洗腳水;你也不需要刻意去迎合老公,任其肆虐發洩。你們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老公讓你“相夫教子”,你可以大膽地說“不”,你有你的事業;老公讓你“家庭主婦”,你可以大膽地說“NO”,你有你的社交圈子。
如果老公不許,動手打人,或家庭冷暴力,沒關係,有《反家庭暴力法》為你撐腰,凡是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你都可以維權。老公不行,老公的家人更不許實施家庭暴力。
當然,如果你們夫妻感情好,要去為老公打一盆洗腳水,那是增進夫妻感情的潤滑劑,不是我們這裡說的“平等地位”的相反情形。
第三,經濟收益。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因此,你同樣有經濟上的話語權。
你作為家庭主婦,就沒有工資?不,老公能夠安心地外出上班,掙的工資中就有你的一份;你作為三期媽媽(孕期、產期、哺乳期),就沒有收入了?不,老公的工資、獎金、經營收益等前面所說的都歸夫妻共同所有。
第四,子女撫養。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僅如此,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2.法律究竟要“保護”到什麼程度才叫保護?
我想,作為女性,除了婚姻關係、家庭地位、經濟收益、子女撫養等方面(包括未提及的其他方面)的保護外,《婚姻法》還需要給女性什麼樣的保護才算足夠的保護?
題主說,出軌無懲罰、婚內冷暴力無法取證且無懲罰,全職媽媽無賠償,女性在婚姻中的可見犧牲(例如換工作,放棄事業發展,以及離婚後無法放棄孩子),走下坡路的經濟狀況等而致更高的結婚成本。中國的婚姻法為何不設立更多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和補償,以避免更多不道德離婚的案例?難道要實行一妻多夫、妻唱夫隨,女主外、男主內,丈夫相妻教子,女人出門生產經營、工作社交,那才算是《婚姻法》對女性的足夠保護?
其一,先天優勢造成現在的局面。我們且不說自古以來的“習慣”,男主外、女主內(因為這個本身就不提倡,不管是男女),至少從先天性條件來說,媽媽就是媽媽,有媽媽的功能;爸爸就是爸爸,有爸爸的職責。生育孩子、哺育孩子,都是爸爸無法替代的,爸爸怎麼“相妻教子”?
其二,物競天擇,優勝劣汰。大家也不得不認可的一點,就是提問者也說到的“女性走下坡路的經濟狀況”,這也是男主外、女主內的一個“物競天擇,優勝劣汰”的自然法則選擇的結果。這種自然選擇的結果,不是女性一天兩天可以改變或者可以調整的。當然,我們這裡不排除生活中的“女強人”。退一步說,如果女性確實要出門打拼,幹一番事業,那可以與老公協商,大家一起打拼,一起掙錢,哪怕是請保姆帶孩子。要知道,在現實生活中,請保姆、雙方老人帶小孩的情況不在少數,甚至還有“奶爸”這一專職男人出現。因此“男主外,女主內”只是通常情況,但不是唯一情況,也不是法律規定的必然結果。女性如果覺得自己有必要出去打拼事業,或者說認為比丈夫更強大,那你大可不必憋屈在家,甚至協商“奶爸”持家。
其三,出軌、家庭暴力的問題,如果有這方面的證據,法律是“偏向”於女性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僅如此,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言外之意,女性相夫教子,擔當家庭主婦,法律上不是不認可,而是沒有到認可的時候。因為,婚內相夫教子、家庭主婦,財產共有,不分你我,但到了關鍵時刻——離婚,《婚姻法》自然就“偏向”於女性,否則,怎麼來的“補償”?
至於一妻多夫、妻唱夫隨,我們這裡暫且不說,留在後面的觀點中討論。
所以,題主所說的“足夠的保護”究竟是什麼程度?
3.法律究竟是保護女性,還是倡導男女平等?
題主需要明白一個道理,法律的制定不會偏向於任何一方,因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婚姻法》也不例外,婚姻法不僅要保護女性,也要保護男性,因為我們倡導的是男女平等,而非“男女不等”。
提出這些問題,抱怨《婚姻法》的不公,那只是這些人沒有理解法律的精髓。
精髓之一:不告不理原則。
如果你不告,誰來理?正所謂“民不告,官不究”。你自己遇到事情,出軌也好,家暴也罷,你自己不追究,不起訴,誰來為你維權?《婚姻法》會自己說話?
精髓之二:用證據說話。
出軌也好、家暴也罷,只要你有證據,維權的地方不止一處,社區、村(居)委會、街道辦、婦聯、公安局、法院等都可以。維權機構也不可能睜眼說瞎話,有證據不保障女性的權益。
精髓之三:不要認為不符合自己的,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很多人都認為,只要不符合自己要求的,應該都是法律上的不合理,不合法的地方。尤其是在法院,在一審、二審,甚至再審中,法官都判其敗訴,但他們就是認為法律、法官沒有幫自己說話,就是法官、法律的問題,就是沒有保護自己。
話說回來,女漢子暴打老公的,也不是不存在,那《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是不是還要為女性撐腰呢?
其實,要說保護,對女性的保護還多一些。比如,《勞動法》第五十九條明確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因此,男女平等才是法律,不僅是《婚姻法》,其他法律同樣如此。正是因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才不可能出現“一妻多夫、妻唱夫隨”之類的保護女性的情形。
自此,對於題主提出的“足夠的保護”,我在想,保護女性到什麼程度才算是“足夠的保護”?保護女性是相對的,但要絕對保護,一是做不到,那是一種理想狀態,二是即使能做到,那樣的路都還很長。
最後,我只說一句,法律保護只是一個外界手段,但真正能保護女性的還是自己。自尊、自立、自強、自信,自己保護自己!
同樣,男人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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