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平臺涉嫌非法集資,該怎樣依法維權?

背景

近些年P2P投資理財平臺受到了很多人的追捧,但與此同時也出現了類似e租寶、錢寶網、草根投資、點牛金融、泰然金融等平臺暴雷事件頻發現象。最近就有朋友私信問,在某個在線平臺投資了100萬,平臺依約兌現分紅約半年,之後再也沒有分過紅利,現在協議到期了,平臺負責人都聯繫不上,問該如何依法維權?

投資平臺涉嫌非法集資,該怎樣依法維權?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19年1月30日)第一條【關於非法集資的“非法性”認定依據問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認定非法集資的“非法性”,應當以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對於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僅作原則性規定的,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精神並參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或者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予以認定。

第十條【關於集資參與人權利保障問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過及時公佈案件進展、涉案資產處置情況等方式,依法保障集資參與人的合法權利。集資參與人可以推選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可以視案件情況決定集資參與人代表人參加或者旁聽庭審

對集資參與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等請求不予受理。

投資平臺涉嫌非法集資,該怎樣依法維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4-3-25)五、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 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後一併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投資平臺涉嫌非法集資,該怎樣依法維權?

分析

首先,法律意義的投資人即“集資參與人”,是指向非法集資活動投入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但是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幫助並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除外(如公司業務員)。

其次,“非法集資”不是單一罪名簡稱,而是涵蓋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非法經營等多種集資犯罪活動的統稱,平臺是否涉嫌非法集資?需要由公檢法根據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並參照銀保證的相關規範性文件進行認定。

投資平臺涉嫌非法集資,該怎樣依法維權?

最後,關於財產的追繳,集資參與人發現平臺涉嫌非法集資或非吸後,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公安部門報案並提供書面報案書、投資協議、銀行轉賬流水單等相關憑證,公安經偵部門查實後,確實不構成刑事犯罪,投資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對於涉嫌集資或非吸的,集資參與人可以依法申報財產損失,等待檢察院公訴後法院裁判,在該期間需要時刻關注案件處理進展。一旦判決生效後,法院將根據進展,依據生效刑事裁判文書和信息核實登記情況對已歸集到位的涉案資金進行清退工作,一般資金清退根據受損金額和現已歸集到位的資金確定統一的清退比例,每位集資參與人的具體清退金額按照其受損金額乘以清退比例來定,受損金額指集資參與人的本金受損金額(利息不保護)

投資平臺涉嫌非法集資,該怎樣依法維權?

法律和司法的概念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