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京之爭的焦點:先履行抗辯權的爭議

今天頭條被神舟和京東之間的糾紛刷屏了,但根據雙方最新的回應來看,本案似乎並不複雜。

神京之爭的焦點:先履行抗辯權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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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京之爭的焦點:先履行抗辯權的爭議


從雙方最新回應來看,京東默認了拖欠神舟貨款的事實,但提出是神舟未付銷售返利,違約在先。

神舟在最新的回應中,疑似否認了違反銷售返利協議的事實。

在此,根據一般的商業習慣,我們首先假定京東所說的銷售返利協議存在。在此情況下,我們認為,本案中神舟和京東雙方互負債務,究竟誰應該對此負責,則應依據合同法上的一個重要權力——先履行抗辯權來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神舟和京東之爭,最終將著落在銷售返利協議和貨款結算協議,哪一個規定的付款期限在先,違反在先付款義務的一方,原則上將承擔本案的全部不利法律後果。

唯一意外的因素:今天下午神舟的最新微博申明中,顯示他們已經對京東主張的先履行抗辯權做好了充分準備,其中的第二點控訴顯然針對的就是京東的先履行抗辯主張。神舟顯然是想提出一個新的京東違約行為,以此來認定京東違約在先或者京東曾經暗示放棄銷售返利。若神舟申請的這項事實最終被法院採信,則結果很可能對京東不利。

神京之爭的焦點:先履行抗辯權的爭議


以上判斷,系基於目前雙方自行發佈的回應公告和一般的商業習慣,而進行的合理推斷。若雙方之間的合作和一般商業習慣不同,京東膽大的憑空杜撰個銷售返利約定出來,那當我沒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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