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徵收拆遷中,我們都知道若對房屋進行拆遷徵收,就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經濟補償,那麼問題來了,在拆遷中誰真正有拆遷主體資格?對方派來的拆遷公司到底有沒有拆遷主體資格呢?接下來小編帶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所以房屋拆遷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
因此,拆遷公司並不具有房屋拆遷主體資格。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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