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什麼情況?員工提出辭職,結果賠了公司16萬!法院這麼說……

作為業務骨幹,工作單位給予職工外出進修培訓的機會,但學成歸來後,職工主動請辭,工作單位依據此前雙方簽訂的協議向職工收取違約金。這違約金該不該收?應收多少?近日,廣東省台山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最終判決該名職工向用人單位賠付違約金16萬元。

什麼情況?員工提出辭職,結果賠了公司16萬!法院這麼說……

2011年9月1日,鄭某入職台山市某醫院工作,雙方簽定《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合同上約定鄭某如果參加醫院組織的培訓,結束後應在該醫院服務7年,否則應承擔返還培訓費的責任,同時對培訓費的內容作了明確,包括進修學習期間醫院支付給鄭某的工資、獎金、食宿費、車船費及其他補貼、費用。

2016年9月1日,醫院為安排鄭某到省人民醫院進修培訓,培訓期限至2017年12月22日止,培訓費24000元由醫院開支。同時,在培訓期間,醫院如常向鄭某發放工資、績效工資、津補貼和單位社會保險費、單位公積金等合計26萬餘元。

孰料鄭某在2017年12月22日結束進修培訓後,同月25日便以個人原因向醫院提出辭職。挽留無果後,醫院同意鄭某辭職,並要求鄭某賠付違約金26萬餘元。雙方於2017年12月26日解除聘用合同,但對違約金爭持不下。其後,院方於2018年11月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台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鄭某向醫院支付培訓費24000元,駁回了醫院的其他仲裁請求。醫院不服仲裁裁決,遂訴至法院。

台山法院審理該案後認為,鄭某與醫院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雙方約定服務期以及違約責任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鄭某在培訓結束後馬上辭職,則是違反了該合同的約定,因此,醫院要求鄭某承擔違約責任,應予以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而本案中,雙方合同約定的培訓費用包括進修學習期間醫院支付鄭某的工資、獎金、進修費、食宿費、車船費及其他補貼費用。

台山法院認為,法律已對培訓期間支付的培訓費作出規定,應作為違約返還的依據,且鄭某對臺山市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決沒有提出異議,視為服裁,因此,鄭某應向醫院返還24000元培訓費;但工資、社保和公積金,是基於法律強制性規定以及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而產生的,是醫院本應依法履行的義務,不應作為培訓支出在合同中約定,醫院主張違約金包括工資、社保費、公積金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而對於績效獎和津補貼,因培訓期間,鄭某並未向醫院提供勞動義務,不應獲得該項獎勵式補貼,故鄭某在培訓期內的績效獎和津補貼可視為醫院因培訓鄭某所產生的其他直接費用。因此,法院認為,醫院為鄭某指出的培費用包括培訓費24000元及績效工資、津補貼,三項合計為16萬元。

故台山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鄭某向原告台山市某醫院支付違約金合共16萬元。鄭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江門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採寫:新快報記者 李紅雲 通訊員 鄧穎琪 何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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