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3 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期限

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期限

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期限

在刑事訴訟中,一個人一旦拘留然後被逮捕,如果不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就將在羈押狀態下走完整個訴訟過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期限通常最長不超過二十二個月零二十三天。這一期限在刑事訴訟各階段的分配情況如下:

1、拘留的羈提期限最多為一個月零七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聽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挽留後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確,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第二款規定,“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時限規定”。這是是拘留後的羈提期限。

2、偵查中的最長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七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上述期限(三個月)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由此可見,偵查中的基本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批准延長一個月,省級檢察院可以批准延長四個月,如果這裡的“上一級檢察院”與省級檢察院同一的話,則此時的省級檢察院就有權批准延長五個月的羈押期限,因此,刑事訴訟法大大加強了省級檢察院的執法責任。

3、審查起訴中的最長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六個半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退回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的時間為一個月,而且以兩次為限,這就增加了二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兩次重新審查起訴就又增加三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

4、一審中的最長羈押期限是五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審理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人民法院後的最長審理期限為一個半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總計一審中的最長羈押期限為五個月。

5、二審中的最長羈押期限是二個半月。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6、不服判決的,上抗和抗訴期限為十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可見,二審和一審之間還有一個抗訴、上訴期限和案卷、證據移送期限。上訴人直接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的,二審法院還要按規定在三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法院。原審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後的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據此,上訴、抗訴期和案卷、證據移送期最長是十六天。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一個月零十六天。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期限不包括:①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②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③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④改變案件管轄的,重新計算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款)。⑤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案件自行決定的審理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⑥死刑複核程序沒有明確的期限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至二百零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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